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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589辑——无间道:汽车抵押贷款生意中的罗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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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抵押贷款是一种常见的贷款方式,即以车辆作为抵押,从贷款公司获得借款。在保有车辆数较多的东部沿海地区,汽车抵押贷款是比较活跃的经济活动。然而原本是正常经济活动,戴某、林某等人却对此起了心思,一个以戴某、林某为核心,多个成员组成的犯罪团伙就此产生,一张大网也向着被害人金某笼罩而去······
  从合伙到合谋,从合法到违法
  2018年,金某、戴某、林某三人了解到做汽车抵押贷款生意可以赚钱,于是三人经过商议决定合伙做这个生意,其中由金某主要出资,戴某和林某两人则负责具体操作。然而让金某没想到的是,了解到金某资金充裕的戴林二人却起了另外心思。两人又找来梁某等人,组成了一个小团体,这个小团伙从非法渠道获得查封车、非正规车等车辆,再通过伪造抵押合同的方式将这些车辆冒充为正规抵押车,从金某处骗取资金多达400余万元。起初,金某是没有起疑的,然而有一次,在客户看车时,林某却指使梁某拿走金某保管的合同并将之烧掉。得知情况后,越想越不对的金某选择了报警,也使得本案案发。一审认定林某等人诈骗4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林某不服,提出上诉。
  诈骗金额认定存疑,法援辩护重新认定
  经过台州市法律援助的指派,我作为林某二审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详细的阅卷和会见之后,我发现有一节事实是存有争议的。其中有一节,是戴某、林某等人从某融资租赁公司获得了一批车辆,同时以借款的名义付给该融资租赁公司100余万元。对于这100余万元是否应该认定为诈骗呢?一审法院认为林某等人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合同等行为,该部分款项至案发时也未予返还,应当认定为诈骗金额。我却不同意这种看法,因为如果将该节认定为诈骗,就会导致金某只能向林某等人主张返还违法所得,不能向融资租赁公司主张返还借款,进而导致融资租赁公司因林某等人的诈骗行为而获利,且林某等人分别被判处了几年至十几年不等的刑罚,让他们返还违法所得给金某,显然不利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对于这部分款项,显然以金某将车辆交还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再返还金某款项的方式处理更为适宜。最后,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将该100余万元从诈骗金额中予以扣除。该案通过法律援助,查清了事实,作出了公正的宣判。
  法律援助与刑事案件的人权保障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一句放至所有财产犯罪皆准的名言,却不是所有人都遵守的道德准则。但法律却是所有公民的行为底限,任何人不得违反。当然,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有权辩解,无论是自己辩护,或者是通过其他方式得到律师辩护。法律援助正是刑事案件中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陈俊伟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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