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使用微信、支付宝支付成为个人商业活动的主要支付手段,微信、支付宝中不仅包含着个人的关键身份信息,还有相关金融交易的金融凭证。但有些人却为了贪图蝇头小利,将包含着自己身份注册信息的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予以出借、出售,用于换取金钱,却不知其中隐藏着巨大的刑事责任风险。
近几年来,通过各种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人民群众深受其害。而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往往就是利用人们贪图小利的心理,以低价购买微信、支付宝账号,或者直接给予所有人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让其提供收款二维码,诈骗款项转让后,再帮忙取款,然后转交给诈骗行为人。一旦诈骗所得款项转移至诈谝人手中,所骗款项往往很难追回,不仅增大了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类诈骗犯罪的难度,还会使微信、支付宝所有人陷入刑事犯罪。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窗口迎来一位少年,面容愁苦,在值班律师引导下,慢慢吐露了心事。
原来,少年小项刚刚大学毕业不久,还未找到工作,平时就待在家里玩游戏。其父母在外地工作,无暇顾及他,每个月只给一点生活费。但低额的生活费显然不能满足小项的日常生活需求,偶然网上冲浪期间,小项看到了有人在收购闲置的微信、支付宝账号,以及提供微信收款码、支付宝收款码就可以换取手续费的兼职。小项一想,自己刚好有闲置的支付宝账号,也可以提供微信、支付宝的收款码,便联系上收购人王某,谈好价格及手续费比例后,将其闲置的支付宝账号以及微信、支付宝的收款码都提供给王某使用。之后数月,小项经常收到收款提醒,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小项收到款项后,每次都按照王某指示,将该款项或转入指定账户,或取现后直接交付给王某,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直到公安机关找上门来,小项才知晓王某是某电信诈骗团伙的主要犯罪人员,在网上大量收购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用于收取被害人的款项,并将收取的款项予以转移。案件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小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现取保候审。
案件点评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财有道方心安,违法获利必受惩。千万不能为了贪图小便宜,就把包含自己个人信息的相关账号、证件,比如银行卡、信用卡、电话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及收款二维码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否则不仅泄露个人信息,威胁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甚至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在面对网络上各种良莠不齐的信息,面对他人给予的蝇头小利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认识,正确识别他人背后的目的,不为所动,切勿触及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很可能面临法律的严惩。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 陈虹烨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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