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随着社会的开放,男女未婚同居现象渐多。但同居不同于结婚,结婚是获得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行为。同居期间可能会产生一些纠纷,因不被法律保护,当事人需自行承担风险。这不,张奶奶就碰到了同居关系引发的法律问题。
原来是张奶奶的儿子小张,与女方小兰未婚同居,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小张将打工赚的钱都存到小兰的银行卡里,日积月累,也有个30多万元。小张和小兰没有子女,小张的父亲老张早就过世。小张在一次外出时突发心梗不幸去世。张奶奶老无所依,就想着自己儿子小张还有钱在小兰那里,她过去找小兰要,谁知小兰说这和张奶奶无关,怎么说都不肯拿出钱。张奶奶无奈,找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看着坐在律师值班窗口前满头银发的张奶奶,我让她别着急,慢慢给她分析。
事实婚姻or同居关系?首先,我们要确认小张与小兰是属于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根据张奶奶诉说,小张和小兰开始同居是在1994年之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1994年2月1日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同居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故小张和小兰不属于事实婚姻,而属于同居关系。
谁享有继承权?那么,张奶奶享有哪些权利呢?基于小张已经死亡,张奶奶是小张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小张财产的权利。小兰是否享有对小张财产的权利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因为小张和小兰属于同居关系,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故小兰与小张在同居关系的共同财产只能进行财产分割,小兰并不享有对小张财产的继承权。如果小张和小兰在1994年2月1日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小兰和小张共同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小兰因此亦享有小张财产的继承权。
综上所述,本案中作为小张的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张奶奶有权继承小张在小兰处的全部财产。
张奶奶听完我的分析,紧皱的眉头舒缓了些,口中喃喃“法律还是通情达理的,这样才公平嘛”。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蔡婉瑛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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