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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641辑——白发人送黑发人后的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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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络)
  老无所依——丧子之痛又添财产纠纷
  2020年8月的一天,我受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的额指派,为一起民事继承案件提供法律援助。初次见到两位受援人,进入我眼帘的是一位饱经沧桑、后背佝偻的80岁高龄胡大爷和久卧床榻、偏瘫中风的郑大娘。经了解,胡大爷和郑大娘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二子一女,女儿远嫁他乡,长子胡某兵于2016年因病去世,而小儿子胡某正也常年生病,两老均系残疾人,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以前,两老平时的生活起居均是两儿子照顾,费用也是两儿子均摊,大儿子胡某兵和儿媳程某均是二婚,孙子应某也是儿媳嫁过来时带来的,即大儿子的继子。自从大儿子死后,大儿媳程某和孙子应某就不再尽赡养义务,两老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后,身心经历了重创。胡某兵死后留有一间农村三层楼房(原系两老建造后通过分家析产分给大儿子胡某兵)及一间农村四层半楼房(大儿子胡某兵与大儿媳程某共同建造),现两处房产均被儿媳程某和孙子应某占有,两老现住在临时搭建的破漏不堪老房子内,身无安居之所
  施以援手——法援律师维护老人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在胡某兵在生前未立下遗嘱的情况下,胡大爷、郑大娘、程某和应某作为胡某兵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利继承胡某兵的个人财产,而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案件经黄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程某和应某却当庭提出胡某兵生前已自书立下遗嘱,将全部的财产由其继子应某继承,并出示了一份胡某兵的自书遗嘱。为了核实该遗嘱的真实性,经办法官多次走访其村干部了解情况。在经相关证人证言证实的情况下,法院认可了该遗嘱的真实性。但是我随即提出即便该遗嘱是真实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相关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胡某兵在订立遗嘱时,未考虑胡大爷和郑大娘年老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与生活来源的情况,将全部的财产由其继子应某继承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黄岩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结合本案相关情况,判决胡某兵的两处房产由继子应某继承,应某支付给胡大爷和郑大娘遗产折价款10万元。
  再生波折——举证质证二审终成定局
  程某和应某不服,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胡大爷和郑大娘又找到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我为二老提供法律援助。程某和应某在庭审中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当时建造房屋和为胡某兵治病负有大量债务,继承遗产应先偿还所负债务。但通过当庭询问证人,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多有纰漏,且胡某兵遗书中已明确建造房屋的债务已还清。故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胡大爷和郑大娘终于取得了大儿子胡某兵财产的应当继承部分。
  律师结语: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使命。法律规定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正是体现和保护老年人和幼儿的合法权益,请大家切莫算错“亲情”这笔帐。
  黄岩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 郑丽钗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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