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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644辑——离婚协议有约定,随意反悔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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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实践中,我们常常碰到这样的案例:离婚时,双方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但之后一方出于各种原因反悔不予配合或直接向法院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那么,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能随意反悔撤销吗?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黄某与徐某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房屋一套归未成年的女儿所有,女儿随黄某生活。离婚后黄某与女儿也一直实际居住在这套房屋中。而徐某离婚后五个月便已再婚,因经济原因徐某与现任妻子一直租房居住。如今现任妻子已怀孕数月,徐某突然拒绝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赠与女儿的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
  为此,黄某走入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作为值班律师,在听完黄某的陈述后,我向她认真的分析了案情。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并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明显带有道德属性,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该处分行为与离婚协议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不得单独撤销。现在你们双方的离婚事项已成既定事实,在未能举证该离婚协议签署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情况下,徐某对赠与房产的问题反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以适用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首先,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处分等一系列身份变更后的财产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道德属性,不应当看做普通赠与,适用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结语
  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双方在离婚纠纷中关于房产的归属争执不下时,往往会采用赠与给子女,这样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折中方式。离婚不仅是精神上的重创,也是财产上的重创,而房产又具有较大的经济利益,当一部分当事人离婚后经济状况不佳,往往难以抵御这样经济利益的诱惑,于是打起了歪心思,企图通过诉讼形式撤销赠与,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如果法律准许这样的行为,不仅会给子女和原配偶造成经济损失,更会给他们带来新的精神伤害,与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相悖。
  撰稿|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 吴坤杭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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