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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645辑——承揽并非一劳永逸,风险意识不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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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随着社会分工的越来越细致,我们早就跨过了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阶段。在不经意间,一个简单的承揽关系引发的纠纷就不期而至。
  纠纷始末
  近日,王某来到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咨询,他发生了这么一件事情。今年年初,王某新装修的店铺内需要安装监控,因人生地不熟,他从网络平台上找到了一个安装师傅,他把安装师傅带到需要安装监控的地方后,因其他事情离开了。大概一个小时后,安装师傅打电话说他受伤了,需要明天来安装,但后来得知安装师傅受伤较重,需要手术治疗。近日,该安装师傅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由起诉了王某,要求王某进行赔偿。
  疑问解答
  经过仔仔细细的询问、分析,我对王某进行了解答:本案的法律关系存在错误,安装师傅为减轻自身责任选择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这个案由,但从实际关系来说,“承揽合同纠纷”才是真实法律关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雇佣,“承揽合同纠纷”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包清工。经过分析,该安装师傅系爬梯子时受伤,王某可能最终只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因实际赔偿金额比较小,王某也表示理解。
  律师释法
  事实上,按照日常经验及立法精神“承揽关系”定作人不承担责任应当是常态,但现实中,为什么定作人最终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法院多数以选任过错的理由让定作人承担10%到30%不等的责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需要承揽的事情不少,如房屋装修、家电维修等等,那么如何避免选任过错责任?
  一是要找有资质的公司来做,比如说空调安装、电路维修等,这些活看似简单,但一旦出事,10%的责任承担也可能是巨额的赔偿。
  二是在承揽合同中告知工作的危险性和承揽人应具备的安全措施,并对事故发生的责任进行约定。
  小结
  古希腊有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承揽关系”规定的本意就是要与雇佣关系进行区分,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承揽人应有的风险意识可不能少。
  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骏安律师事务所 陆维臣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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