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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646辑——员工遭遇诈骗致企业受损,损失谁承担?

  近年来,随着普法宣传活动的深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损害赔偿等劳动争议类案件在法律援助申请中占据了较大比重。可是,当劳动者在工作中造成了企业的损失,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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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天荒!企业把员工给告了
  上班第二天,90后姑娘小呈就“闯”了一个大祸。事情是这样的,去年小呈来到一家企业应聘财务工作。企业在面试中得知,小呈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银行从业资格证,自本科毕业后一直从事会计工作,曾在本地三家企业担任辅助会计、财务内勤等职务。之后企业录用了小呈,并安排她在两天后上岗,从事财务工作。上班次日,企业管理人员开始指导小呈进行汇款,并告知其对外支付货款的基本流程,即按发票,并经管理人员同意。然而就在几个小时后,主管发现小呈竟然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操作将18万余元转至他人账户。 经询问,小呈称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来电要求其汇款,而实际上小呈此前并未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有过任何接触。此后,公司报警要求冻结账户无果,最终上述款项无法追回。在多次协商失败后,企业方一纸诉状将小呈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18万余元。
  履职不当,劳动者确需承担赔偿责任
  接到诉状那日,小呈和家人都懵了,一个普通的工作人员,全年的工资不过几万元,竟然要承担这么大的赔偿责任?无奈之下,忐忑不安的一家人来到温岭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法律援助咨询窗口,希望律师能够解答自己的疑惑。作为值班律师,我通过接待当事人,对案情的前因后果有了初步的了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对其进行了解答。
  关于员工对企业的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因此,企业要求员工赔偿是有据可依的。本案中,小呈作为一名具有财务、会计知识背景且积累了一定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对于公司汇款的相关规定应该有基本的认知,应该秉持审慎原则,才不至于被犯罪分子抓了空子。因此,小呈工作中存在重大履职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各地法院的判例也印证了这一说法。
  关于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的问题。在劳动过程中,虽然用人单位的财产往往处于劳动者的控制之中,但是用人单位还是需要对经营风险承担责任,因此在员工仅仅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是不合理的。实务中,各地法院往往会根据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损失的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定赔偿比例,一般在10%-40%之间不等。此外,除了一次性赔偿之外,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警惕履职风险
  用人单位因员工履职过错扣除其工资的案例并不在少数,但是要求员工因为过错一次性赔偿18万余元,这在我们日常的法律实务中还是较为少见的。通过这一事件,其实也在提醒我们,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要对履职风险进行必要的防范。就用人单位而言,应当通过完善企业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从源头上降低风险的发生。作为劳动者,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应当量力而行,恪守职业道德,培养职业操守,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努力,实现“双赢”,才能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 潘伟娜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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