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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655辑——那个被忽视掉的财产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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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1986年,王某(男)与郑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取名王小某,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于1991年5月经温岭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郑某抚育至独立生活时止,由王某负担女儿抚育费。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30年后的今天,父女两人竟然再次对簿公堂。
  “大逆不道”的女儿
  2020年底,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一对母女,来人正是郑某和其女儿王小某,她们想要申请法律援助,起诉要求分割父亲王某户下承包地的土地征用款。双方已经多年没有来往,父女关系早已僵化,现在女儿竟然起诉父亲要求分割土地征用款,这多少有些出人意料,甚至在有些人的眼中,这算得上是“大逆不道”。根据王小某陈述,原来其父母离婚后,她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但是户口跟父亲王某同户,直到2006年5月才迁至与母亲同户。1998年农村土地承包时,她参与了父亲王某一户的承包,与父亲、祖父母共四人分得承包地0.8亩。2019年承包地被征用,分得土地征用款十多万元,全部被父亲王某从村里领取,且不肯将份额还给自己。这些年来,王小某一直与母亲相依为命,靠着打零工维持生计,现在因为赔偿款的事情,多次协商依然无果,已经无路可走,只能来寻求法律援助。
  被忽视的财产所有权人
  因为王小某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结合王小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心经审批,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我承办此案。接受指派后,我及时约见了王小某,详细询问了她的诉求,期间我得知她们目前还缺乏一个关键性的证据,即父亲王某已实际领取了土地征用款的材料。由于这些材料极有可能保存在当地村委会,如果对方拒不配合,这将会给取证带来很大难度。在充分告知了诉讼风险后,我开始着手相关工作。在多方力量的协调下,我成功调取到王某实际领取了16万余元土地征用款的证据。之后,我为王小某代写诉状,整理证据材料,将其父亲王某作为被告,祖父母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温岭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承包地份额,并返还土地征用款。2021年4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考虑是父女之间对薄公堂,为缓解双方关系,避免亲情进一步恶化,希望能够促成双方调解。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王某返还给王小某土地征用补偿款70000元。至此,王小某这个被忽视掉的财产所有权人,终于拿回了自己应得的份额。
  法律小贴士
  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都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而承包地被征用而发放的安置补偿金一般也是由户主统一领取。由于这些户主大多是家庭成员里的长辈或主要经济来源者,所获得的补偿金往往会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因此关于这部分财产的处分经常会被忽视。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其中就包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本案中,由于王小某与王某已分开生活多年,这才使得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浮出水面。王某作为户主,领取承包地征用补偿金后本应将该笔款项分发给家庭成员,其不肯将应归于王小某的承包地补偿金返还给王小某的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 陈素华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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