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本院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追缴为实施套路贷犯罪实际支付的本金…”,随着法槌的一声落下,许某某还是没有明白为什么借钱给别人是犯罪,更不明白出借的钱怎么还要被追缴。
暴利的生意
许某某是孤家寡人一枚,多年前夫妻离异,孩子也是随母亲生活,其本人大病小病缠身,为了赚点医药费,他开始了民间借贷的“生意”。2017年,许某某采用借一万元打两万元借条的形式向他人出借,借款通过转账形式支付,但交付后即让借款人取出并交回给他一半借款,同时与借款人约定:借款须在1个月内还清,每天还款400元,超过时间未归还的,将以借条金额向法院起诉。
东窗事发
就这样,许某某开始从事这个他认为完全没问题的生意。借款有及时收回的,也有未及时收回的,而对于未按时归还的几笔借款,许某某在催讨无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依法支持了借条上所载明的金额。2018年,其中两位借款人向公安部门报案,认为许某某此种行为是诈骗,案件由公安部门正式立案,此后开始了漫漫的刑事调查,许某某也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尘埃落定
本案一度进入瓶颈,检察院对许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名存有争议,一直到2019年浙江省高院、省检、公安厅联合出具了《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中明确了“套路贷”的构成要素、定性以及相应的处罚规定等,最终在2020年对许某某以诈骗罪正式移送起诉。历经两年多,案件正式落幕。
许某某案件的定性:根据《纪要》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装费”“利息”“砍头息”等一种或者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认定违约、多平台借款平账、毁匿还款证据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的,属于“套路贷”,“套路”多少不影响“套路贷”的认定。在“套路贷”案件中,只要有“套路”,就可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许某某存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的“套路”,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诉讼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许某某的刑罚:根据《纪要》规定,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予以整体否定性评价,行为人实际给付的“本金”,应视为实施“套路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或追缴;“虚高债务”和以“利息”“砍头息”“保证金”“中介费”“家访费”“调查费”“服务费”“安装费”“违约金”等名目约定的费用,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在浙江这个经济大省,民间借贷、地下钱庄很常见,随着越来越多借贷人被逼上绝路恶劣事件的发生,法规政策对此的规定也越来越收拢。许某某的行为在《纪要》出台前,定性为诈骗罪是存有争议的,但是纪要出台后,对其行为的定性再无争议。随着今年最高院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其内容给予社会的导向是民间借贷的收拢和进一步的降息提示。许某某不是变相实施“民间借贷”的第一人,也不会是最后一人,他是新规政策下接受审判的其中一人,希望其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惨痛教训给后来人以警醒,望后来人不要重蹈覆辙。
【律师提醒】
另外,提醒借贷方也要做好防范,避免进入“套路贷”陷阱。一是在非必要情况下,不贷款,真的要贷款的话要和家里人商量;二是如确需进行贷款时,一定要从正规的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不要盲目相信所谓的“民间低额利息贷款”,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三是一旦发现自己遇到了“套路贷”,请及时报警,让法律来保护自己。
最后,希望大家提高警惕,不要掉进“套路贷”存款、借款的坑。避免“套路贷”,拯救千万家。
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曹柳燕 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 陆如莹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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