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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677辑——让老有所依,开启老年生活的“自力救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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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重阳节是中国民间的传统节日,有敬祖、敬老、感恩的意思。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老年社会的提前带来,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经占到我国总人口的10%以上,在金钱之上、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尊老爱老也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如何老有所依、安享晚年也成为越来越多老年人的心病,今天,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收到了这样的一起咨询。
  老无所依——古稀老人的后顾之忧
  今天快要临近下班时候,来自椒江的一位老太太柱着拐杖一瘸一拐的走进了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刚一坐下,眼泪就止不住的从眼睛里面留下来。原来老太太膝下一对儿女,女儿体贴孝顺,儿子却是个妻管严,家里的是事情都是老婆做主。但是老人跟儿媳的关系并不是很好,双方经常发生冲突。老人名下还有一套房产,现在房子碰上了拆迁,老人无奈之下搬到儿子家里一起居住,但是儿媳却要求老人将拆迁所得的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不然就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担心自己一旦将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之后对方若反悔,自己的老年生活更无法保障。双方于是一直争执不下,儿媳于是要求老人家搬出去。看到儿子、儿媳这样的表现,老人更是感到寒心,于是想着能不能写一份书面的东西,确定将来自己的事情全部由女儿来料理,房子也由女儿继承。这样既可以给自己的老年生活一份保障,又避免了自己百年之后儿子的胡搅蛮缠。
  指定监护——“自力救济”之路
  当天作为值班律师我的听完老人的哭诉之后,对整个案件有了一定的了解。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因此,老太太在意识清楚可以自主表达的前提下,完全可以为自己确定监护人。于是我建议老太太去公证处进行指定监护公证,将自己的女儿指定为自己的监护人,日后在自己发生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后由监护人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老有所依、无忧备老
  在老龄化日益严重的中国,老年人通过指定监护的方式确定的监护人,是对自己权益的一种自主保护,也是为自己的老年生活留一份保障。但是一定要谨慎选择监护人,并且最好还是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委托,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免之后发生纠纷。百善孝为先,作为子女,我们也要尊老爱老,让老有所依,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 侯亚丹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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