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近年,随着电子设备的普及,手机游戏如春笋般冒出,更因为这两年的疫情,大部分人被迫宅在家里,传统行业遭受到了剧烈的冲击,与此相对应的,游戏、直播、远程办公、短视频等在线行业,却迎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机遇。尤其是手机游戏,在线人数与充值流水更是不断突破新高。随之而来的是,手游用户的低龄化问题更是日益突出,很多孩子很小便懂得打手机游戏,丝毫不逊色于大人,但形形色色的手机游戏也带来了一些隐患,有些孩子为了装备升级、游戏过关,不惜花大量金钱充值游戏,浪费父母的血汗钱。
尽管各手游公司对未成年用户人数占比高并不认同,并且拿出了所谓的数据分析,但是现实中未成年人用父母的身份材料注册用户的情况大有人在。虽然,国家近年来对防止未成人网络沉迷力度不断加强,近日更是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但未成人的网络游戏充值问题却仍是屡禁不止。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窗口迎来梁女士,向值班律师咨询了近日碰到的一个糟心事:
梁女士有一10周岁的儿子小项,因与其丈夫常年在外经商,平时便由爷爷奶奶进行照料,为了方便联络孩子及小项的日常生活需要,梁女士为小项购置了一台手机,并用身份证号码为其注册了微信,并绑定了常用的银行卡。但随着小项年龄的增长,以及周边同学的影响,小项也开始玩手机游戏。今年暑假,除了写作业,小项的大部分时间都沉迷在手机游戏当中。等到暑假结束,梁女士突然发现自己账户中的钱少了好几万,经过几番查询,小项才向梁女士承认了错误,称自己为购买游戏中的皮肤、装备,用梁女士银行卡里的钱进行了游戏充值,现在梁女士不知道是否可以追回小项充值的款项?
案件分析
其实,不仅仅是手游的充值,包括网络直播的打赏、网购,未成年人的家长都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从而要求返还所支出的款项。
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独自实施的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匹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另外,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第三项规定:“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司法实践难点
从法律上来讲,未成年人的大额充值行为,尤其是16周岁以下的,其家长都可以主张无效,要求游戏公司或者直播平台退回,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有成功的案例。其问题的根源在于网络交易中,所有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虚拟空间完成,双方当事人都无法面对面的确认对方的身份。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游戏公司都有未成年人防沉迷设置,未成年人往往为了规避这个规则,会采用其父母或者其他成年亲属的身份信息注册,就像本案中的情况,包括《电子商务法》也规定“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结合此类案件,也就是默认以成人身份信息注册的用户的充值或打赏行为,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要证明充值或打赏行为是由未成年人做出的,其家长就需要提供足以认定的证据予以证明,具体到本案,家长对于这类案件需要对包括但不限于下面这两个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家长需要证明游戏的充值操作是由孩子实施的;第二,家长对于充值的事实并不知情。而关于第一点,尽管现在很多网络游戏都有针对未成年人的防沉迷系统,会对未成年人注册的游戏账号进行消费限制,但很多未成年人往往会利用父母的身份信息注册游戏账号,往往也是使用父母的账户进行充值,以此来看,家长在证明网络游戏的充值系孩子操作的事实上,是存在一定难度的。但也并不是完全不能举证,例如家长可以通过调取游戏账号的社交信息,或者调取家里孩子玩游戏的监控等等。关于第二点,家长对于孩子游戏充值不知情的事实的举证,难度显然还要高于第一点。
律师建议
基于此,家长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如下几点:一是不要提供或给孩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社交平台或游戏账户,更不要绑定自己的银行卡;二是保护好个人交易信息,比如银行卡号,支付密码等;三是如果发生充值行为,第一时间向充值平台或者游戏公司反馈,及时留存相应证据。
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 陈虹烨
来源:台州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