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一、三子女缘何告后妈?
陈老太一大早来到援助中心,颤巍巍拿出法院邮寄给她的一大叠资料,眼角便开始有泪花闪烁,“我老伴儿的三个子女把我告上法院,要把我赶出去啊!”。值班律师耐心接待了陈老太,了解了事情的经过:
刘老头与前妻育有三个子女,多年前前妻去世了,三个子女便雇来陈老太照顾刘老头的日常生活,陈老太和刘老头日久生情,后两人领了结婚证,陈老太便成了三子女的后妈。刘老头家的老房子拆迁分了一套房子,两老便住进了新房,产权登记时两老和三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书》并作了公证,约定新房归刘老头个人所有,待其百年之后由三个子女继承该房产,三个子女需保证陈老太能居住到去世。
半年前刘老头去世,办完丧事三个子女便开始催着陈老太办理房产继承登记,陈老太怕房子被三个子女登记走了会被他们赶出去,遂坚决不配合。三个子女迫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老太按照《分家协议书》的约定协助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二、老太不识居住权,就怕被赶无处居。
本案主要是陈老太对所有权和居住权的概念不明晰而产生的分歧,以为房子被三个子女登记走了,她就没法继续居住了,三个子女可以任意赶她走,实则不然。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增设了一项名为居住权的用益物权,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实际上与房屋的所有权进行了区分,设置了居住权便可出现“房子虽然不归我,但我也能住”的情况。
本案中《分家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具有遗嘱性质,其上已经约定陈老太享有房屋的居住权,但该居住权因尚未登记暂未设立,但其有权依据该协议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居住权。而房产的继承并不会影响陈老太的居住权,即便三个子女将房产登记到他们名下,后续又将房产出售、转让、抵押等等,陈老太都享有居住至去世的权利。
三、巧用制度,使爱更好的表达。
“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是习总书记对中国社会发展的期许,居住权的规定也是国家对老年人的爱。
老人想将一辈子奋斗的房产留给子女,是父母对子女的爱;老人担心陪伴自己的老伴在其百年之后无处可居,是对另一半携手的爱。爱皆伟大,如何平衡,不妨用遗嘱明确所有权和居住权。
法条附录: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概念】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限制】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法律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邱士杰 律师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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