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程某航明知桑某杰收购银行卡是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自己办理6张银行卡,并向包某福、程某聪、许某俊收购9张银行卡,以每张卡每月1700元人民币(下币同)左右的价格通过应某霞将上述15张卡贩卖给桑某杰使用。后应上家未支付承诺的卡费,被告人程某航通过电话方式挂失其贩卖给桑某杰的浙商银行卡,次日,其到银行柜台补办银行卡,并将卡内40920元资金转账到自已的支付宝账户及建设银行账户。
本案由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航涉嫌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作为被告人程某航的法律援助律师,我会见了被告人程某航,被告人程某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没有异议,但对于指控其涉嫌盗窃罪存有异议,被告人认为自己是在上家承诺支付售卖的银行卡费用未支付的情况下,通过挂失取了自己银行卡里的钱,不是盗窃行为。
通过阅卷和会见了解到的案件情况,我从法律规定及本案事实并结合案例判决向被告人作了涉案罪名的法律解答。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首先从本案财物来看,虽然是被告人窃取的是自己银行账户里面的钱,但并非属于被告人本人所有。其次,被告人是通过挂失银行卡这种特殊的行为,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来秘密窃取银行卡里属于他人的钱财。再次,其他案例对于这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通过挂失窃取银行卡里的钱的行为都是判决认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听了我的释法,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希望能够给其从轻处罚。
会见后我告知承办法官和检察官被告人愿意认罪认罚,并向检察官提出了被告人可以从轻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庭前检察官安排会见被告人,在我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临海市人民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律师提醒】
本案是一起比较特殊的盗窃案件,随着网络的发展,涉及相关的网络犯罪也越来越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近年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涉及比较多的一个罪名,在该行为的犯罪活动中还触及其他行为的犯罪,比如本案的盗窃行为。在该类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往往是因为不懂法,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的严重性,或者心存侥幸,为了蝇头小利,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在利益未满足的情况下,又通过挂失自己银行卡来窃取财物,认为银行卡里的钱也是非法的,对方不敢报警,存在“黑吃黑”的想法,但最终难逃法网,害人又害己。
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 黄孝军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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