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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706辑——司机夜班遭殴打,法律援助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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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夜班司机谋生不易,惨遭殴打
  2021年3月12日凌晨3点左右,刚刚接完上一单的出租车司机小许(均为化名)行车经过台州市路桥区中盛广场附近,看到坐在路边石墩上休息的童先生招手打车,其目的地是椒江区城市港湾小区。小许心想,天气这么冷,顺路接完这单就可以下班休息了,没想到......
  童某带着满身酒气上了车,电话里还和他人在吵架,小许小心翼翼的接待着这名顾客,生怕惹了这位顾客不开心,引来不必要的麻烦,路上小许还安慰童某“不要太生气,早点回家休息”。眼看就要到了目的地,小许心里暗暗松了一口气,谁知道在结算车费的时候发生了纠纷。“为什么车费比平常贵了三块钱,你是不是绕路了?你这是欺负我喝醉了酒故意宰客!”面对童某的大声质问,小许说到:“夜间行车的费用每公里会比白天贵一点。”话音刚落,童某抡起了拳头便往小许眼睛上重重的打了一拳。小许见状不敢多说,逃离了汽车,立马报警寻求警察的帮助。
  无理乘客拒绝赔偿,法援帮忙
  小许立即到台州市路桥区恩泽医院接受门诊治疗,随后住院治疗七天,入院诊断为“头面部挫伤”“左眼挫伤,视物模糊”。童某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由于童某在接受行政处罚之后,并未在民事方面对小许进行赔偿,小许本身家庭困难,住院期间又没有生活经济来源,便来到了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将该起民事赔偿案件指派给我承办。在办理相关的手续、了解案情之后,认为童某与小许因为车费问题发生纠纷,童某随意殴打他人,导致小许住院受伤,本案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终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童某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44.6元。
  律师说法
  本案所涉及的赔偿金额虽然较少,却折射出了部分人冲动行事,法律意识淡薄。“拳头”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途经,童某可以在缴纳车费之后根据发票上的投诉电话进行举报投诉,由出租车协会或者相关的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在法治社会既要收起“拳头”,保持理智,好好说话,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理性沟通,好好维权。不然可能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在自己人生的履历上留下了重重的污点。
  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 骆森斌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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