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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728辑——谁动了我们餐桌上的“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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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早上起来,一杯豆浆、一根油条,这可能是大多数上班族的一种便捷之选。然而,经常食用油条的亲们,是否关注过这个经常食用的油条,是否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食用质量标准呢?近期,笔者就办理了一件因在其制作的油条中铝残留量超标5倍以上而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案件。
  任性添加致铝超标,难逃法网
  2020年8月13日,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其日常的巡查过程中抽样了被告人经营的餐饮店内的油条,后经检验发现抽检的油条中铝残留量超标5倍以上,遂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据被告人自己供述,不添加油条精的油条不会膨松,会硬,而添加了油条精的油条就会膨松,吃起来好吃。其为了油条口感更好,生意更好,就添加了油条精。而其添加的油条精是从市场上买来的,在其制作油条时也没有专门去学习这个油条精的用量比例,只是从老乡那里口述而来的。在其一开始制作油条时尚能用电子称对油条精进行称重,后来嫌弃称量时的麻烦,就根据之前的制作经验,凭感觉添加油条精。而其制作油条时的油也不是每天更换的,二者叠加,可能导致被抽检的油条中铝残留量超标5倍以上。最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并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审理,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三、禁止被告人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相关的活动三年。四、被告人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支付赔偿金人币一千元(已缴纳)。五、…。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认罪伏法,没有提起上诉。
  行、刑范围双法齐规,从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无小事,守住底线
  食品安全无小事,相关部门一直都在关注食品的安全,但有些事情却禁而不止,比如说油条。之前的油条在制作过程中添加明矾,从而导致铝超标;后来用于炸油条的油没有一天一换;现在的油条由于添加油条精,结果还是铝超标。就如被告人所述,油条不添加油条精,就会变硬,口感也不好,从而影响他们的生意。说白了就是经济利益的驱使,让有些经营者进行了一些违规、违法的操作。所幸的是,我们的国家早已出台相关的法律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违法者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还要被竞业禁止三至五年。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更应该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依法经营。
  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 陶丽君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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