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为了解决一起简单的建筑工地工伤事故,竟然经历了协商、起诉、败诉、劳动仲裁、再次起诉等多个阶段,历时一年有余,这是伤者和家属始料未及的。
因工受伤,程序不对,起诉被驳回
在温岭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的这一天,我接待了这样一位来访人员——63岁的建筑工人老王。根据老王及其家人陈述,其在某建设有限公司上班,从事钢筋工工作岗位,约定工资每天350元。当年5月10日,老王在公司承建的温岭市某地块工程工地地下室扎钢筋,准备拿工具时不慎踩到积水坑内摔倒,导致其左侧肋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因为用人单位不配合相关的工伤保险补缴手续,再加上听说已经到了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是不能认定工伤的,于是老王和家人商量,自行去做了伤残鉴定。经鉴定,老王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最后,老王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损失。然而,法院的裁决结果却让老王大跌眼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老王和建设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期也为老王办理了工伤保险,老王理应按工伤保险的相关程序向原告进行索赔,现直接起诉要求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不符合相应法律程序,遂驳回了老王的起诉。
倾心援助,一波三折,工伤终获赔
无奈之下,老王只能重新开始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合建设公司与老王签订的《浙江省建筑领域简易劳动合同》,最终,老王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历了一次诉讼,老王一家早已身心俱疲,带着满腔疑问,他们来温岭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律师的帮助。对此,我告知老王,他要求工伤赔偿的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经过审批,中心决定指派我承办此案。
通过之前的接待,我对本案的案情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我及时为受援人调查取证、代书,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几天后,劳动仲裁机构对本案决定不予受理,这使得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受援人表示,虽然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还是希望能够向人民法院再次起诉。于是,其再次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由我继续承办。经过前期准备,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受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后,在人民法院开庭当日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建设公司支付给受援人工伤待遇90000元,并且在调解书作出的15日内已经履行完毕。
律师说法:工伤赔偿纠纷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那些事
工伤赔偿纠纷的前提是基于劳动关系,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则是基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的特征之一,就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在实务中,如果双方构成的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受伤,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其赔偿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双方构成的是劳务关系,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受伤的话,一般是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来处理,适用的是《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因此,并非所有因工受伤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工伤”。实务中,聘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就像本案的当事人老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本案中,建筑公司是按照工程项目投保工伤保险的,所以老王的工伤是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赔偿的,虽然因为多种原因工伤保险手续尚未生效,最后由建筑公司承担了全部工伤赔偿款,但对于老王来说,他的工伤事故赔偿事件终于是尘埃落定了。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 潘伟娜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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