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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736辑——我就偷了几个窨井盖,怎么就摊上了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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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平时走在路上经常会发现窨井盖被盗,开口的窨井可能会变成“马路陷阱”,有时足以吞噬一个人的生命,市民对于这种盗窃窨井盖行为痛恨不已。殊不知,盗窃窨井盖可不仅仅是盗窃的性质,本案的贾某就因偷了几个窨井盖而摊上了大事
  被告人贾某系拾荒人员,居无定所,平时靠捡点瓶瓶罐罐、破铜烂铁卖了换点生活费,但贾某竟因一念之差让其获刑三年一个月。2021年10月3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贾某在临海市杜桥镇拾荒期间,看到路上有很多铁制的窨井盖,心生邪念想着拿这些窨井盖当废铁去卖了换点生活费,即使被抓也没什么严重后果。贾某以铁锤敲击等方式多次到该镇区中学、人才市场等人员密集往来非机动车道上、机动车道边缘上偷了窨井盖至少6个,卖得200元钱,被盗的窨井盖井深65cm至100cm不等。2021年11月3日被告人贾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但事情并没有贾某想得这么简单,本案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认为贾某多次在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上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危险,以被告人贾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作为贾某的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本案指派后,我在阅卷了解案件详情后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贾某。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疑惑的是自己就偷了几个窨井盖,怎么会摊上这么大的事,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当时以为窨井盖不值几个钱,即使被抓了处罚也不严重。听了贾某的问题,我详细向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贾某盗窃的是学校、人才市场等附近人员密集场所的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边缘的窨井盖,且这些窨井盖都比较深,没有了井盖,过往行人、车辆等容易掉下去摔伤,严重得甚至会危及生命。贾某的行为符合该指导意见的构罪情形,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罪起点刑就是三年以上,贾某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所以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听了我的解释,贾某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危害性有了深刻的了解,痛恨自己不懂法,一时贪图小便宜摊上了大事,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案临海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我提出贾某主观恶意性小,客观危害后果不大,未实际造成人员伤亡,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法庭审理后最终判决贾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 黄孝军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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