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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744辑——乐极生悲,289亩山林化成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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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路)
  【案情简介】
  乐:金灿灿的桔子挂满枝头
  2020年11月上旬的某个清晨,金风送爽,老应头赶了个大早,来到自家桔园山,看到那一颗颗金灿灿的桔子挂满枝头,脸上的皱纹都随之荡漾,麻利地采摘一番,看到箩筐里的满满收获,老应头不由自主地点燃了一根烟美美地抽了起来,随手又将未熄灭的烟屁股扔在桔园山边的草丛里,然后挑起满满的收获兴匆匆地回家了。
  悲:289亩山林化为灰烬
  谁知道,就是这一个随手的疏忽,未熄灭的烟头竟然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木荷垅山场、长垅等山场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19.27公顷(折合289亩),其中省级公益林4.07公顷(折合61亩)。
  本案公诉机关不仅提起刑事诉讼,更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省级公益林过火,生态环境服务功能遭到破坏,需要支付生态修复费用)。
  【案件特点】
  老应头没有请律师,根据相关规定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作为老应头的诉讼代理人,我总结了一下此类案件的特点: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为老年人,防火意识不强;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为老实本分的农民,在务农过程中因不良生活习惯(如丢弃烟头、燃烧草木灰)或不文明祭祀行为(如使用明火祭祀等)引起失火,失火后多数积极参加灭火(自己及他人面临生命危险)。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造成一定的过火面积后,需要承担经济赔偿、支付生态修复费用等责任。而这两笔费用大都是其目前的经济能力所不能承受的,甚至是未来也无法全部支付的。
  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过火林地面积或者疏林地面积达到2公顷(折合30亩)以上,10公顷(折合150亩)以下时,其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构成失火罪,面临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造成过火林地面积或者疏林地面积达到10公顷(折合150亩)以上,50公顷(折合750亩)以下时,其面临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造成过火林地面积或者疏林地面积达到50公顷(折合750亩)以上,其面临的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无法接受法院的刑事判决。首先其认为自身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其次其认为自身无犯罪故意,一时疏忽造成的后果;最后是家庭已经倾其所有赔偿受害人和恢复生态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条:“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终法院认为,老应头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9.27公顷(折合139亩);疏林地3.67公顷(折合61亩),构成失火罪。同时,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提出的全部辩护意见,考虑到老应头系年满63周岁的老年人,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及已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三万六千零四十三元四角,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温馨提醒】
  一、失火不仅要赔偿群众损失,还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费用,更是面临入罪、入狱的风险。切勿心存侥幸,须时刻谨记:禁止野外用火,否则追悔莫及。
  二、清明将至,请文明祭祖!!!
  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 周慧青
  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 戴翔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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