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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745辑——以婚姻为名!男性的生育权如何保障

  在我国,生育权是一种基本人权,我国法律规定上的生育权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合法地生育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相对的权利,即生育孩子应该是夫妻双方相互协调的结果,只有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完成,生育孩子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男、女都应该具有生育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孕育孩子必须借助女性的身体,因为女性似乎可与自由的决定孩子的去与留,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男性的生育权就仅仅只是法律规定,而无法真正实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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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妻子私自堕胎
  “你好,律师,我可以咨询一个问题嘛?”今天刚一开门,一个身形有点憔悴的就男子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窗口来咨询法律问题。原来该男子名叫小王,和妻子已经结婚三年了,双方感情稳定。最近,妻子查出了怀孕,这本来是一件值得开心的事情,但是不巧的是,最近妻子刚刚碰到了事业的上升期,如果这个时候生孩子,会对此次的晋升造成影响。妻子决定还是要以事业为重,要先放弃这个孩子,但是小王态度坚决,一定要留下这个孩子。双方协商不下,于是在某天瞒着小王私自去做了堕胎手术,小王知道后很伤心,跟妻子发生了争吵,但是妻子却觉得生育权自由,自己有权利选择孩子的去与留,小王觉得妻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于是便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男性的生育权如何保障?
  听完小王的问题,我对本案有了一定的了解,接着跟他分析了一下法律问题:
  1、小王是否可以以妻子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费?
  答案是不可以,首先,生育权是我国基本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生育行为会对女性造成一定的风险,生育本身会对女性的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女性可以选择生或者不生,这是女性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无法剥夺;其次,男女双方今后还是夫妻,还要一起共同生活、共同劳动,还有再次生育的时间和机遇,如果男性单单以侵权生育权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为了之后稳定的家庭关系,法院大概率也会驳回诉讼请求
  2、那男性的应如何维护自己的生育权呢?
  如果夫妻双方确实就生育孩子这个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妻子不愿意生育孩子,丈夫却想要孩子,那么男方可以以此作为理由,来论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会也会把这个理由作为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男性可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
  律师说法:
  孩子是夫妻双方共同的爱情结晶,因此,在对待孩子的问题上,需要男女双方共同协商,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侯亚丹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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