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春天的到来,阳光明媚,约上三五好友一起去外面打篮球,在篮球场上肆意挥洒青春与汗水,好不逍遥自在。但是运动有风险,运动需谨慎。今天,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接待了这样一起咨询。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打球打出来的骨折
小陈和小吴系好友,两人一起从小玩到大。最近天气正好,小陈便跟小吴相约去篮球馆打篮球,在打球的过程中,小吴想灌篮,小陈躲闪不及,一不小心便摔倒了,后被送至医院检查,发现右脚的脚踝骨折,医药费花了三万多不说,还只能躺在床上休息,耽误工作。小陈于是找到小吴,想要让小吴承担一些医药费,但是小吴认为小陈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拒绝承担。小陈觉得如果不是小吴叫自己打篮球,自己就不会受伤,而且自己受伤也是小吴想要灌篮,自己躲闪不及才会不小心摔倒的,于情于理小吴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么事实真的是如此嘛?
运动有风险,“自甘冒险”可免责
听完小陈的描述,我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本案中,小陈系在打篮球的时候受伤的,打篮球是一项身体对抗性的运动,参加这种运动本身就是存在着受伤的风险,小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这类运动也就意味着其对损害的后果是有认知并且接受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因此,在本案中,小陈要求小吴承担的责任是不成立的。
律师说法:
《民法典》关于自甘冒险的规定,其秉持的理念是“以风险自担为原则,以损害赔偿为例外”。这个理念的出发点在于,一方面鼓励人们参加文体活动,另一方面也提醒人们参加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时要摆正心态,以娱乐为主、竞技为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因此,在自愿参加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如篮球赛等,参加者应对球赛中的风险有所认知,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害有所预见,应当自觉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做到自我保护,这样才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侯亚丹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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