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对于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往往会产生不少争议。市民小王正面临这个问题。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一夜之间亲人永别
小王的父亲老王之前在一家纸箱厂当门卫2年,其满60周岁后,因为老王工作认真负责,纸箱厂老板丁某挽留老王继续在公司工作。恰逢台州市人社局有相关政策,对于台州市区试行职业技工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因为老王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为老王缴纳了工伤保险。2022年春节前几天的一天晚上,老王在公司值班时突发疾病当晚死亡,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小王悲痛万分。
雪上加霜,公司不认同工伤
在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后,小王找到纸箱厂老板,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公司方却认为,老王已经年满6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故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况且老王死亡的原因在于自身疾病,不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小王找公司协商多次终未果。无奈之下,小王来到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寒冬里的一暖光
作为值班律师,我耐心听完小王的陈述后,开始给小王分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本案中,老王符合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此,尽管老王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情形符合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小王听完我的分析后,凝重的表情逐渐缓和,站起来连连表示感谢,只听他嘴上一直说“法律还是公平的,正义的……”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蔡婉瑛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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