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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799辑——员工没有提前30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吗?

案情简介
  郑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是一年,即2021年11月1日到2022年10月30日,无试用期约定。双方对合同解除作了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一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乙方的一个月工资(该工资金额为乙方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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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某觉得在该公司没有施展才能的空间,于2022年7月20日应聘了B公司,B公司要求郑某于2022年8月1日入职。于是郑某于2022年7月28日以书面形式向A公司提出辞职。A公司提出,郑某辞职可以,但没有提前三十天向A公司提出辞职,郑某需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所以,2022年7月份的工资用来抵扣违约金。为此,郑某过来咨询律师,郑某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答
  一、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适用?律师认为,解决一般民事合同关系时完全遵从双方的意思表示(前提是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序良俗),但劳动合同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作了特别的限制,即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在专业技术培训中约定服务期的,违反服务期约定可以约定违约金;二是在竞业限制中可以约定违约金。本案中,A公司与郑某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该违约金约定是违法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郑某为了能顺利进入B公司,未提前三十日向A公司提出辞职,是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存在不当之处。既然郑某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根据字面意思,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而用人单位损失的证据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若是用人单位没有经济损失的或者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经济损失的存在,劳动者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郑某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没有给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A公司就不能扣留郑某一个月的工资。A公司若拒不支付郑某七月份工资,郑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工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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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咏法律师事务所 阮寒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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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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