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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818辑——养育之恩,“和”以为报

  羊有跪乳之情,鸦有反哺之义。孝顺父母不仅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更是中华民族流传五千年的传统美德。孝顺父母不仅在亲子关系中,也同样适用于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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踌躇的身影,无奈地倾诉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值班窗口前有一位男子,他踌躇的站着,想开口又欲言又止。在我的询问下,他向我倾诉他的烦恼:“我被养父起诉了”,他声音很无奈。原来,这位男子叫丁某某,他在7个月的时候就被养父丁某和养母张某收养,因为丁某和张某膝下无子,两人将丁某某当做亲生孩子一样疼爱有加,一家三口过着其乐融融的生活。原以为幸福生活一直会延续,但在丁某某17岁的时候,丁某和张某因感情不和离婚,丁某某跟随丁某一起生活。后丁某认识了现任妻子李某,三人一起生活。丁某某和李某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后丁某某考上大学,除寒暑假丁某某一直在校住宿。今年丁某某大学毕业,因疫情原因在家里生活了一段时间,丁某某与李某又发生严重的争吵。丁某一直希望丁某某能够接纳李某,将李某当做亲生母亲一样对待,看到丁某与李某争吵不休,一怒之下就将丁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晓之以情 动之以理
  听了丁某某的倾诉,作为值班律师,首先我表示了对他心情的理解,因为其对养母张某的深厚感情,其对丁某和张某的离异一直耿耿于怀,导致其一直接受不了李某。说明丁某某是个重感情的孩子,一时无法接受李某,这也是丁某某重感情的体现。所谓男儿有泪不轻弹,只是未到伤心处。丁某某的眼眶湿润,他和我说,张某和丁某虽然离异了,在丁某某上大学期间还是提供其经济扶持。他的养母张某是他的感情寄托。他告诉我,他不想和丁某解除收养关系。
  我向他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解除收养关系与否是在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之间关系是否恶化到无法共同生活。根据丁某某的陈述,其症结在于与李某相处不恰,而与丁某并没有实际上的矛盾。故其与养父丁某并没有关系恶化到无法共同生活。俗话说“养育之恩大于天”,现在丁某某已经成年并工作,即将有能力报答丁某的养育之恩,其和丁某并没有必要通过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解决问题。如果条件允许,丁某某完全可以在外租住,时常探望丁某某的方式,这样可以减少其与李某的摩擦。丁某重新组建家庭是其自由,丁某某应该尊重丁某的选择。本案主要还是相互理解。最后,我建议丁某某主动找丁某沟通,也可以通过法院沟通,争取冰释前嫌,以和为报。
律师寄语——以和为贵
  诉讼的末端是“无讼”,在涉及婚姻家事案件中,律师不仅要具备的专业知识,更应具备体察人情世故的能力。一个小小的解除收养关系案件,并不复杂的法律规定背后是复杂的情感纠纷。家庭和睦,难能可贵,我们需要好好说话。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蔡婉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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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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