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男和钱女两人在1990年相亲认识,1991年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双方便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此后未进行结婚登记。近年来,由于生活琐事两人产生矛盾。近日,钱女到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如何能够离婚?
律师解答 接待咨询的律师向钱女了解了双方婚姻情况后,认为双方虽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两人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开始共同生活,已符合结婚的事实要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向法院诉讼离婚。
律师释法 问:什么是事实婚姻?
答:《民法典》中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提法,为明确我国早年法律规定变化遗留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了满足以下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一、未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的;
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三、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双方即便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也不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否则按同居关系处理。
四、所谓的结婚实质条件,应当符合《民法典》第1046条、第1047条、第1048条及第1051条等,简单来说即双方需自愿、达婚龄、非重婚、非禁婚血亲。
问: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失效)第6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但该意见在《民法典》施行之日被同时废止,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定义了事实婚姻,又未明确具体特殊的处理方式,那么笔者认为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的处理原则应当相同,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条件。
律师寄语 满足事实婚姻条件的夫妻,年龄都半百,共同生活也起码三十载。已经经历了人生大部分的风浪,又为何想到离婚?可能只是生活上的一点柴米油盐、一句闲言碎语,如果能够好好沟通,多看看对方为家庭的付出,多想想曾经共同生活的甜蜜,放下心头气,才能守得“共枕眠”。
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璟杉律师事务所 邱士杰
来源:台州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