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图片 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工伤?如果认定了工伤,是否可以既要求事故对方赔偿,又要求企业赔偿?这种“双赔”模式,是否会导致最终的赔偿款超过伤者的实际损失?一个法援故事来告诉你。
快递小哥下班途中遭车祸,交通事故+工伤
2021年10月,成某进入温岭市某快递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是运输服务人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1月,成某从公司下班回家,驾驶二轮电动车途径某线路辅道时,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成某受伤。后交警部门认定成某没有责任。事故发生后,成某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人身损害的鉴定,结论显示成某虽未构成伤残,但是因为脚部多处骨折,休息(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45日。经过协调,成某与事故对方及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支付给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24000余元。
通过网络查询,成某得知自己的情况或许还可以要求工伤赔偿。经过其申请,2022年6月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认定成某的受伤是工伤,2022年8月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成某的伤势系十级伤残。就在成某向公司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时,对方只愿意赔偿一万多元,最终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
援助律师倾力维权解纷争,此“双赔”非彼“双赔”
2022年9月,成某经人介绍,向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心于当天对成某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审批,认为其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潘伟娜律师承办此案。
当天,承办律师便约见了成某,向其告知受援人权利义务,解答法律咨询,了解案件事实、主要证据、损失结果及本案诉讼请求等情况。针对本案中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承办律师向受援人进行了充分说明,其中重点解答了关于交通事故与工伤“双赔”的问题,从根本上更正了成某的认知误区。几天后,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成某向温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成某工伤待遇差额。一个多月后,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在仲裁委员会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劳动关系自协议达成之日起解除,公司支付给成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58000元。
关于“双赔”和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那些法律规定
关于交通事故和工伤的“双赔”,其实是指基于两种法律关系引发的赔偿,而不是两笔赔偿款的直接叠加。《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因此,因交通事故等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职工可以在两种法律关系中进行选择,只有在选择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同时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才有可能发生基于第二种法律关系的赔偿请求,且最后要求赔偿的是差额,而不是全额。
此外,关于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问题,也是广大职工较为关注的问题,其中较为常见的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被认定工伤,还要考虑职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问题。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即:(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的交通事故,即使是主要责任,也能被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如同前文所述的快递小哥,他们大部分时间都在路上,如若他们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除非出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否则都应该被认定为工伤,要求工伤保险待遇。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 潘伟娜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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