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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836辑——一条宠物狗引发的争执

  “狗又不是人,撞死了就撞死了,我不赔偿”
  陈女士有一条养了十年的狗狗,是她的“心头爱”。2022年11月份的时候,陈女士因一时疏忽没有讲该狗拴在家里,使其跑到大马路上玩耍。此时,老王开着车经过这边,因为车速过快,加之夜色深沉,导致老王并没有看到这条狗,于是一不小心就开车把这条狗给撞死了。老王认为,不就是一条狗吗?撞死幢死了,大不了再养一条就好了。老王无所谓的态度引起了陈女士的不满,双方发生纠纷,并且经当地的公安机关调解也调解不下,于是陈女士想到了去法院起诉,要求老王赔偿其狗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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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条狗我养了十年,就跟我家人一样,必须赔偿”
  2022年12月份的某天,陈女士来到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就该事情寻找律师咨询。当天作为值班律师的我接待了陈女士。陈女士一上来就表明了态度,这条狗她养了十来年了,平时都是当做家人一样照料的,狗狗的骤然离世让其非常的伤心,最近都无心工作,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上的伤害,要求老王赔偿精神损失费以及 十年来在狗狗身上所花费的费用,并且要求老王向其赔礼道歉。
  你的狗狗有寄牵引绳吗?
  经过对陈女士的咨询询问,作为值班律师的我得知事发时陈女士的狗狗并没有寄牵引绳,并且私自在马路中央跑来跑去,因此,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陈女士自己可能需要承担大部分的责任。当然了,老王开车的时候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且在行驶的时候车速过快,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但是狗狗毕竟不是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使陈女士与其感情再深厚,也无法因为宠物狗的死亡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经过律师的分析,陈女士也承认自己没有寄牵引绳的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有相应的责任,并且也表示愿意降低赔偿金额,只需要老王对其赔礼道歉并且赔偿一定金额的损失就可以了。在陈女士的要求下,作为值班律师的我联系老王做调解工作,最终在律师的劝说下,老王也表示自己有一定的错误,愿意赔偿陈女士经济损,最终双方握手言和,避免了对簿公堂的场面。
律师说法:
  根据《台州市养犬条例》的相关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使用一点五米以下的牵引带签领犬只,每人牵领不得超过一只;一般管理区域内,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户应当束牵引带,并未犬只佩戴嘴套。因此,养犬的朋友们记得出门的时候要给自己的狗狗佩戴牵引带,并且管理好自己的狗狗,以免到时候发生意外后悔莫及。


  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侯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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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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