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年初,中介公司爆料,某明星夫妇在购买房屋时,为节省中介费而选择跳单。这件事在网络上引起了人们持续广泛的关注,一时间众说纷纭。其实,抛开某夫妇的明星身份外,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跳单”行为在中介行业中屡见不鲜。当然,作为中介的小王也不例外,故来到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窗口进行法律咨询。
为儿上学预购房 委托中介来帮忙 2023年1月,来自甘肃兰州的刘先生因其儿子即将上小学,故欲在台州购置一套学区房,便委托某中介公司的小王帮忙物色合适的房源。在接受委托后,小王代表某中介公司与刘先生签订《看房协议》,约定刘先生与房主双方不得进行私下交易,如发生私下交易并成功,也须按照物业成交价的1%支付服务费。
为省费用绕中介 直找房主签合同 签订协议后,小王向刘先生提供多套房源信息并安排多次现场看房、介绍房屋的各项基本信息及成交价格。刘先生对其中一套房屋比较满意,该房屋所属的学区、位置、户型、采光都很好,而且位于城区,具备进一步增值的空间。但最终,为了节省中介费,刘先生耍起了小心思,不动声色的表示对上述所有房屋都不满意,表示不要该中介公司提供服务。但却私下找到房主,与其完成交易,直接以236万元的总价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一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在刘先生完成过户一个月后,小王在回访时才意外发现刘先生已经购买了该套房屋,遂要求刘先生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但直至今日,刘先生也未向中介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中介不忿来咨询 援助律师详说法 本案中,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小王向刘先生提供了房源信息、现场看房、介绍房屋的基本信息等一系列中介服务,刘先生与房主最终亦完成了房屋的买卖交易,房屋已过户登记至刘先生名下。另根据双方签署的《看房协议》,该协议包含了私下交易的后果。综合上述情况,刘先生在中介公司已经完成大部分中介服务的情况下,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及媒介服务,为节省中介费,绕开中介公司继续完成房屋买卖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违约。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因此,刘先生应当依法依约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避免纠纷再发生 援助律师来提醒 在中介合同纠纷中,“跳单”行为引起的纠纷占据相当一部分的比例。而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对该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依据《合同法》、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作出综合认定。现基于社会实践及社会形势的发展需要,我国立法机关专门就此行为在施行的《民法典》中新增了第九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严厉打击跳单行为,弘扬诚实信用风尚。在此,律师提醒各方当事人注意下列情况:
一、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着重约定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中介费支付方式等。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对该合同内容应当进行充分协商,以此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人应该弘扬诚信的传统美德与遵守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中介方应当注意保存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看房视频、沟通交流时的电话录音及相关的书面合同、承诺书等纸质材料,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维权困难。
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 项勇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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