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口吃食“电”个鱼 2022年5月16日,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如莹承办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辩护人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申请阅卷,同时联系被告人张某某约谈案件情况。本案的前因后果这才浮出水面:
2022年3月15日凌晨,张某某因为睡不着觉,就想着去始丰湖捕捞点鱼来吃吃,随即就从家里翻出了雨衣雨靴等雨具以及网兜、电瓶、矿灯等,骑着电瓶车就往家附近的城东湖公馆始丰溪流域赶。张某某撒网后就开启了电瓶,捕捞了一会儿,发现足够吃食后,就收网准备回去了,当场即被公安抓获。后经称重,捕捞的基本是鲤鱼、鲫鱼等普通水产品,总计6.9千克。2022年5月12日,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向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禁渔期非法电鱼将被依法处置 张某某想不明白捕捞的也不是什么珍贵的保护动物,数量也不多,就是抓来自己吃也不是用来出售的,怎么就犯罪了?以前看到别人也这么干过也没事儿,他就心血来潮学样去捕捞了,怎么就到犯罪这么严重了。会见过程中,辩护律师耐心安抚了张某某焦急的情绪,也仔细跟他核实了相关证据材料,最终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在禁渔区内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台港口渔(2022)9号文件》:明确将始丰溪列为禁渔区,将3月1日至6月30日列为禁渔期,同时明确除娱乐性游钓外的所有作业方式列为禁止作业类型。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很明显,被告人张某某确实在禁渔期内禁渔区范围内,以禁止使用的电鱼方式捕鱼,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特征。同时张某某使用电瓶进行电击捕鱼,破坏了当地的渔业资源,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828元,间接损害8280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张某某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承担相关损失。认罪认罚
违法电鱼一时爽,判处刑罚毁断肠 听完辩护律师的普法后,张某某这才恍然大悟,直呼以前完全不知道电鱼后果这么严重,希望律师能帮助他向法庭争取到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辩护律师一方面说服张某某去筹措后续的民事赔偿金,以最大的诚意表示自己的认罪态度;一方面联系承办法官沟通适用缓刑的可能性。在本案开庭前,张某某积极缴纳了生态修复赔偿金,也表示了不会再犯罪的积极态度,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全部从轻辩护意见,包括认罪认罚、退赔、坦白以及无前科等情况,对张某某适用缓刑。
本案中张某某是为了一口吃食而使用电鱼方式捕鱼,其捕捞到的水产品经认定总价也仅207元,但是张某某不仅需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金计人民币9108元,相关的蓄电池等工具一律予以没收。虽然法庭采纳了辩护人从轻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但张某某的刑事违法前科将一生都无法抹除。张某某在会见中表示,他从来不知道电鱼的后果这么严重,以为没有捕捞到珍贵的鱼类就没有事情,殊不知这一次捕鱼触犯了法律的红线,给其本人和家庭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和财产上的损失。望广大捕鱼爱好者合法捕鱼,密切关注渔业部门发布的公告,切不可越过红线捕捞水产品。
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 陆如莹 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吴照蔚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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