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的事,有人欢喜有人忧 随着城市拆迁进程的推进,有人欢喜有人忧。欢喜的是老房子可以换成新房子,忧愁的是因为拆迁补偿的原因,许多兄弟姐妹矛盾接踵而至。近日,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接到了这样一起咨询,陶某为家里拆迁安置的事情愁得寝食难安,无奈之下来寻求法援帮助。
半路杀出个“程咬金” 5年多前,陶某父亲老陶的房子遇到拆迁。为防止日后出现纷争,陶某和兄弟姐妹经过协商,签下协议书,约定安置房屋归陶某所有。老陶也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立下遗嘱,拆迁安置房屋归陶某所有。老陶在3年前去世。本以为事情都圆满解决,眼看着房屋可以办理房产证了,林某却跳出来,说安置房屋她也有份。原来,林某是陶某父亲的亲生女儿,60多年前过继给了别人,从血缘上,林某是陶某的姐姐。“虽然我从小过继给了别人,但是我流的还是老陶家的血,我也有权利继承”,林某如是说。陶某这下愁了,因为当初以为林某过继了就没关系,兄弟姐妹们都找了林某当见证人。现在林某跳出来说自己也要继承,那么老陶的遗嘱是否还有效呢?林某对老陶的安置房是否享有继承权?
援助律师答疑解惑,一块石头落地 听陶某将事情的始末娓娓道来后,作为值班律师,我这样和陶某分析:一、关于老陶的遗嘱是否有效,一是要看从形式上是否合法,二是要看内容上是否合法。形式上,因为见证人有林某,林某是否具有见证人的身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遗嘱的见证人不能是与继承人、手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林某有继承权,则林某不符合见证人的身份。内容上,因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是合法的。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林某对老陶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林某在60多年前就过继给了别人,其后也跟着养父母共同生活,林某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林某与老陶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已经消除了。据此,林某不享有继承权。
听完我的解释,陶某如释重负,连声道谢。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蔡婉瑛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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