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进步,离婚纠纷也变得日趋普遍。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往往对于孩子的抚养、共同财产处置、共同债务承担等方面也有着各种各样的要求。有些考虑到子女的成长、利益,也愿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但是,在离婚协议生效后,也会出现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约定反悔,从而导致后续的履行成为难题。
琐事争执 感情破裂 2021年7月,李女士与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双方感情进展迅速。后因李女士意外怀孕,双方于2021年10月在路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22年6月育有一子取名王某。王某出生后,因王先生忙于工作,经常在外面出差,从而忽视了李女士及儿子王某,一家人一起共同生活时间少。由此,夫妻矛盾一触即发,双方经常为琐事爆发争吵,无法共同生活,从而导致夫妻感情日趋冷淡,并确已破裂。
赠子房产 事后反悔 2023年4月,李女士与王先生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婚生儿子王某归李女士抚养,王先生每年支付20000元抚养费至王某独立生活之日止,并将双方的共同财产即座落于台州市路桥区某小区的不动产一套归未成年的儿子所有。因儿子随李女士生活,该房由李女士与儿子共同居住。李女士基于上述条件,与王先生签订《离婚协议书》,在路桥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后,李女士多次要求王先生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的义务。但是,王先生考虑到目前收入比以前减少了很多,生活困难,而房价一直上涨,明确表示其当时离婚时放弃房产只是一时冲动,现在经过仔细考虑,不同意将房产赠与给儿子,拒绝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律师说法 解疑释惑 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分割、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等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性的问题,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房产赠与子女是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如未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单独撤销赠与条款。根据李女士的陈述,在路桥区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并签署《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已在路桥区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在双方已经离婚的情况下,作为赠与人的王先生也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全面诚信的履行将不动产赠与给子女的义务,不能单方反悔,撤销赠与。如双方协商不下,李女士作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及时尽早的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先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避免产生新的纠纷。
权益保护 温馨提醒 父母的离婚,对孩子而言无疑是一种伤害,让孩子丧失了与亲生父母一起共同生活的机会。而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给子女,也有利于弥补对孩子的伤害,保障未成年孩子的合法权益。如果夫妻一方任意撤销赠与,会导致房产不能过户到孩子名下,有些甚至出现父母不法侵占未成年孩子财产现象,这样既不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也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原则,更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良善家庭道德伦理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 项勇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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