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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863辑——八旬老太的新婚生活,老公养?还是子女养?

  2023年6月12日,天台县援助中心来了一位耄耋之年的老太太,自坐下后就一直不说话,直到工作人员给她倒了杯水,她红着眼跟值班律师讲述了自己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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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重组婚姻生活,儿女却称不再为其赡养
  老太姓陈原来家住天台县某街道某村,第一任丈夫已经于早年过世,老太太跟前夫生育有5个子女,本来应该颐养天年的年纪现在可能会沦落到露宿街头的境地。原来陈老太在丈夫去世后辛辛苦苦自己靠着替人家做衣服,挑大粪等脏活将自己的子女抚养长大,但是老二因病中途去世,现4个子女均都已经当上了长辈。老太见子女都已经有幸福的生活后就萌生了再找一个老伴的想法。谁知这一想法却遭到了所有子女的反对,并且子女声称如果老太再找一个男人回来就断绝双方之间的子女关系。老太毅然决定跟同村的一个张姓老人登记结婚,婚后陈老太子女再也没有履行过赡养义务,老太没有其他收入仅有国家每月给于的100多元的养老金,丈夫每月有4500元的退休金,刚开始双方关系不错,丈夫还是每月会给陈老太一定的生活费,现丈夫因其他琐事不再给陈老太生活费,并且声称要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老太无奈只能来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老公有扶养义务,儿女亦有赡养义务
  在听了陈老太的事情后,值班律师当面对老太太分析说到,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陈老太子女没有权利阻止陈老太再婚,其次,陈老太子女对其赡养的义务不因陈老太再婚而终止。第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所以陈老太子女依旧有赡养陈老太的义务,如果子女不赡养的陈老太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四个子女履行其赡养义务。再回到现任丈夫身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再加上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一款规定,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不论依据上述哪条规定,陈老太均有权要求其丈夫给于生活费。值班律师建议,陈老太应先向丈夫要求给予生活费,不够部分再向子女主张,毕竟目前陈老太与丈夫之间系最密切关系的人。
  陈老太听后表示非常感谢律师,没有律师的解答,她都不知道后续生活该如何继续。在陈老太的感谢声中,值班律师告知陈老太,若老公继续不出扶养费,援助中心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为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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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 范益海
  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吴照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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