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酒桌文化源远流长,底蕴深厚。从古至今,无论是婚丧嫁娶还是日常聚会,总是离不开酒字。然而,小酒怡情,大酒伤身,劝人喝酒,更是罪人。喝酒后会导致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从而可能会导致人身损害的出现。今天,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接待了一起因喝酒遭遇死亡的案件。
喝酒喝出来的“祸事“ 张某平时身体健康,没有酒精过敏史和任何基础性疾病,一直在杭州工作。恰逢端午佳节,于是回到台州约上三两好友一起聚餐吃饭。期间,推杯换盏,红的、白的、啤的一齐上,一直喝到了晚上11点多。结束后,张某拒绝了其他人提出的送他回家的建议,强调自己能行,坚持要自己走路回家。其他好友本身就有醉意,眼见拗不过张某,也就随他去了。但是此时张某仍处于醉酒状态,尚未清醒,在回家的路上便醉酒躺在了马路上,被路边的行人发现打了120送至医院。但是不幸的事,到了医院没多久,张某便去世了。死亡原因暂且不明。
劝酒劝出来的“责任” 端午佳节刚过,张某的家属便来到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案件相关事宜,作为值班律师的我接待了他们。听完他们的描述,首先我对张某的死亡结果表示可惜,之后便向他们详细的解释了相关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共同饮酒后发生人身损害,无论是其他同饮人实施了强制灌酒、拼酒等积极的加害行为,亦或是没有履行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该作为与不作为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需承担侵权责任。回归到本案中,如果张某的同桌人有实行劝酒、灌酒等行为,或者是其没有将张某送到家,将其交至家人手上,那么其对张某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当然,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其应当对于自身的酒量有一定的认知,在此次事件中,其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同桌人的责任。听完律师的话,张某的家人表示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桌人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在聚餐时,切记要注意以下几点:
1、小酌怡情,大饮伤身,聚餐尽量别喝酒,喝酒要适量。
2、与亲戚朋友共同饮酒不要劝酒,要尽到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
3、如果同伴喝醉了无法自理,一定要保障他的安全,将其安全送至家人手上。酒局散场时,如果有同饮者准备驾车离开,一定要劝阻。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 侯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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