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单兼做网店客服,竟被抓? 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8日,欧某雄(另案处理)伙同其妻子王某叙(另案处理)在经营润某宝服饰厂期间,未经密汐哲迪系列注册商品所有权人台州密汐哲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许可,生产并销售假冒密汐哲迪系列注册商标的束腰带、塑身衣、呼吸乳胶内衣等商品。其中,张某某于 2020年10 月至2021年7月受雇佣帮助记录订货情况、发货,并在欧某雄的网店中担任客服,领取每月人民币 3000元的固定工资。经查,欧某雄销售给张某铭(另案处理)合计人民币181 万余元的商品中包含假冒密汐皙迪系列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计人民币50万余元 。
2021年11月24日,张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翻供”还是“认知不足”,”无罪还是有罪? 2022年3月29日,本案移送至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因张某某没有委托辩护人,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上不满三年有期徒刑,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规定,通知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翁利亚律师担任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辩护人。
经查阅案卷及会见张某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张某某是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难点在于:张某某在侦查机关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明确供述其工作一个月后就知晓该厂生产的“密汐晳迪”牌的产品是假冒的,并在此后的供述中也明确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其推翻了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坚称系被抓获后才知晓该厂生产的“密汐晳迪”牌的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认为自己无罪。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并不认罪的情形下,如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犯罪的,可能将面临更严重的刑罚,承办律师充分告知张某某翻供可能会带来的上述法律后果。
经过反复阅卷,并结合本案其他同案犯的供述,承办律师认为张某某被指控涉嫌犯罪期间刚初中毕业,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对于注册商标的认知、辨别本身就存在不足。本案除了张某某自己的供述“明知”外,无其他同案犯供述证实其存在“明知”,尤其是主犯欧某雄都无法确定底下员工是否清楚涉案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不能仅凭张某某一人的供述,就认定其确属“明知”。即便被认定“明知”,结合涉案产品的下单、生产、销售的过程与数量,以及被查扣的数量,认为张某某工作期间销售出涉案产品的数量也不足以认定犯罪。
辩护意见被采纳,收获《不起诉决定书》 承办律师认为张某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后,遂向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无罪辩护意见。期间,承办律师与经办检察官也进行过多次交流,并希望检察院能够充分考虑《社会调查报告》中对张某某品德的肯定,以及对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应当以教育为主。
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张某某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充分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 翁利亚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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