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持有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拿到工伤赔偿款似乎是“板上钉钉”的事情。谁曾料到,受伤已是不幸,还要面临赔偿无门的境地。
九级工伤,身心受创 郭某某是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铣床工,于2023年3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公司与其约定日薪为200元/天。2023年3月11日,郭某某上班做节叉产品时,被气动头车铣专机顶尖压伤右拇指,并于当天入院,住院时间为16天,经医院诊断为:右拇指末节复合组织部分缺损伤,医生证明休息陆周。
2023年3月27日,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郭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3年7月8日,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台劳鉴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郭某某伤残情况为九级伤残。遭受事故的郭某某,恢复情况较差,客观上暂难以重新工作,无经济来源的他,身心都遭到了巨大重创。
胜诉容易,执行困难 因某科技公司已为郭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故鉴定结论出具后,公司配合郭某某至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销医疗费,领取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然而,当郭某某要求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后续医疗费时,却被老板告知:公司已被银行起诉,涉案金额高达几百万,公司银行账户等所有财产都已被法院查封冻结,就算走法律程序也不会有钱赔到郭某某这里。
这一消息对于郭某某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这意味着,若其申请劳动仲裁,走完仲裁程序,公司的钱也很可能早已被在先起诉的银行分完,郭某某最后得到的可能仅仅只是一纸胜诉文书,而拿不到任何赔偿款项。
法援介入,齿轮转动 2023年8月7日,郭某某带着证据材料走进了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工作人员在审查后于同日指派浙江榴岛律师所胡旭芳律师担任郭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律师。援助律师在与郭某某谈话时,能明显感到其对从公司拿到赔偿款已不抱希望,整体处于一个较为消极、焦虑的状态。对郭某某来说,在对方已经有多个诉讼案件,明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实际上能拿到多少钱比法律上能支持多少钱更为重要。鉴于公司后续是否能履行赔偿义务存在重大风险,为维护受援人的权利,援助律师主动出击,盘活程序。
第一,援助律师通过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等途径,查询到在受援人提起劳动仲裁前,公司方已在玉环市人民法院有多起诉讼案件,原告均为银行,且均处于诉讼过程中,尚无裁判文书。从中获取有效信息:郭某某所在公司尚未成为被执行人,老板提及的查封、冻结,很可能指的是诉前保全或者诉讼保全措施,而非强制执行措施。这也意味这公司的财产还在,受援人还有执行到位的可能性。
第二,在推断出各原告尚未申请执行的情况下,援助律师尽快走完仲裁程序,为郭某某争取时间优势,使案件尽早进入执行阶段,以期在银行之前申请执行。援助律师在接案当天就同郭某某一起搜集好本案证据资料,并于同日向玉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748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300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后续医疗费8000元;以上共计50048元。提交仲裁申请后,援助律师开始着手推动仲裁程序。
在本案仲裁前期的调解阶段,公司方一直以财产已被法院冻结查封为由拒绝调解。在此种情况下,若严格走开庭程序,就算仲裁委采取缺席审理,本案历经缺席审理、裁决期、裁决送达期、上诉期、履行期、再到最后申请强制执行,至少得一至二个月的时间,很有可能在受援人申请执行时公司的资产就已被执行完毕。
考虑到这一点,通过调解并减少债务履行期限以缩短仲裁程序尤为重要。为了公司能够来现场面谈,增加调解成功的概率,援助律师在前期沟通中并没有强硬要求一定要公司支付多少赔偿,而是以一个较为友好的态度,希望与公司当面沟通以友好协商,故2023年9月6日,仲裁员安排调解时,公司也愿意出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某科技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之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39000元;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事项,双方互不追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扭转局面,全额执行 2023年9月13日,调解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已至,某科技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援助律师及时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材料。援助律师向执行法官释明了受援人的实际情况及某科技公司在法院涉及财产保全的情况,经执行法官内部查询,某科技公司在法院并无保全案件,郭某某及援助律师之前了解到的财产保全实为对公司法人代表个人财产进行的保全。
2023年10月24日,玉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完成财产查控,查得某科技公司名下无包括存款、车辆、不动产在内的任何财产,并将该案移至具体承办法官进行后续处理。
在得知公司名下无财产的消息后,郭某某再一次陷入失望。此时,援助律师想起郭某某之前曾无意中提及公司还有一批待处置设备,而机器设备并不像房产和车辆那样必须在行政系统内登记,所以是难以通过网络查控查到的。为了郭某某的权益,援助律师不放弃任何一丝希望,在第一时间就拨通了案件承办法官的号码,向法官表明公司可能还有设备的情况以及设备可能被随时私下变卖的紧急性。承办法官接到电话后立即至公司现场进行调查,此时公司设备虽已变卖了一大半,但好在法官赶到及时,仍有部分设备尚未处置。执行法官于次日将现存设备变卖完毕,郭某某顺利从变卖款中拿到了本案全额工伤赔偿款39000元。
结 语 此案件从开始面临的“赔偿无门”,通过援助律师及时介入、积极调查、多方沟通、利用调解书与裁判文书生效规则差异性为郭某某争取到了申请执行的时间优势,成为第一个执行申请人;后又突破网络查控的局限性及时搜集线索并第一时间向承办法官反映财产线索,最终使案件峰回路转:郭某某如愿以偿,全额拿到了本案调解书所确定的工伤赔偿款,。
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旭芳
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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