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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912辑——债主和非婚生子可以参与分配工亡补助金吗?

  死者亲属还未从失去亲人的悲痛中走出,却又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争吵不断。那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属于遗产?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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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7月,王先生来到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值班律师咨询近日家中的一件糟心事:
  王先生的父亲王某56岁,通过挂靠在一家劳务公司名下承包了某工地的部分项目施工,今年4月份,因为王某在工地指挥不当,导致自己在作业过程中因工死亡,王某家属与劳务公司经过多次协商达成协议,由劳务公司一次性赔偿工亡补助金150余万元;经过了解,王某离异,王父王母均健在,王某生前育有二子,已经成家立业的大王以及大王同父异母的弟弟非婚生子小王,小王今年8岁,由其生母抚养,上述工亡补助金,已经有大王及王父王母领取,小王并未参与其中。此外,王某生前对外还有外债没有偿还,已经被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并申请执行,因为其名下没有财产可以供法院执行,王某已经被法院列为失信执行人,现在有部分债权人得知王某因工死亡,家属获赔,已经“盯上了”这笔工亡补助金,开始拿着判决书或者借款凭证找到大王一家来“拿钱抵债”了,小王的生母也在得知王某死亡后带着小王来找到大王要求分割这笔工亡补助金,大王一家也因为这笔工亡补助金的分配问题矛盾不断。
案件简评
  首先工亡补助金系单位给予因工死亡受害人亲属的物质补偿。工亡补助金包含扶养利益,工亡职工需要“扶养”但因其工亡而未能享受“扶养”利益的人员对工亡补助金均享有请求权。权利主体为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其中子女包含婚生子、非婚生子以及继子女,因此在本案中王先生、王某父母、小王,均享有上述工亡补助金分配权利,其次具体分配时,应当根据其与死者的关系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及其生活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因此在具体分配过程中对于未成年的小王和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王某父母应当进行照顾,最后由于工亡补助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因此,工亡补助金并非遗产,而应归为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那么对于王某生前所欠的债务,王先生一家自然没有偿还的法定义务。

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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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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