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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918辑——赡养父母,岂是一张协议可以“买断”的?

  如今,养老已经是很现实的社会问题,每个老人都希望自己能够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更希望在自己的老年生活里,有子女相陪,享受人间的天伦之乐。可如果儿女都不愿赡养,又该如何处理呢?
  老有所养,竟演变成了儿子之间的一场谈判
  2023年6月的一天,一位已是耄耋之年的老人来到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老人阐述:自己和老伴一共生育3个儿子,老伴在儿子们很小的时候就意外去世了,自己一个人含辛茹苦的拉扯三个儿子长大,现在三个儿子都成家立业,也都有了自己的儿女,本来可以四世同堂,安享晚年。可是突如其来的一场中风,使得自己丧失自理能力,无法独自生活,而三个儿子竟然开始相互推脱。老大、老二认为以前三兄弟签过协议,约定母亲随老三生活,现在就应该由老三负责。而老三的说法是,按照协议母亲虽然在其家中养老,可两个兄弟每年也是要出钱的,现在母亲行动不便,自己也老了又有糖尿病,表示三兄弟可以凑钱送母亲去养老院。最终,三兄弟协商不下。老人现在行动不便,自己又没积蓄,只想着能有人照顾自己。那么,本案中三兄弟有协议约定,母亲养老在老三家,老大老二是不是就不用承担赡养义务?老人的养老到底该由谁负责?
  兄弟们关于赡养的那点误解,援助律师来解答
  该案由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指派给了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江挺律师承办。考虑赡养纠纷系家事案件,为了妥善解决老人的生活问题,援助律师当起了“老娘舅”,从调解的角度,给老人的三个儿子进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普法宣传。援助律师提出,兄弟之间签订协议,约定母亲老了跟随老三生活,养老就该由老三负责,这种约定是违法的。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来“买断”。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对父母要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给予关心、帮助和照料,尤其是对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更应该自觉地履行赡养义务,使老年父母能够安度晚年。赡养老人的方式,或共同生活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或提供给老人的生活费用,由权利人和义务人根据各自的情况商定,但是不能约定仅仅由某个子女承担。如果老人有想去养老院的意愿,兄弟三人应根据各自的家庭条件,共担养老费用。
  最终,经过援助律师的努力,三兄弟达成和解,由三人轮流赡养老人,最大程度避免了强制执行可能给老人带来的精神伤害。
  关于赡养老人,来看看这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 江 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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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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