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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920辑——喵星人寄养受伤 高昂救治费谁负责?

  生活当中,养宠人士在自己不方便的时候往往会选择将宠物寄养在宠物店,如果在寄养过程中宠物受了伤,那么赔偿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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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受伤,一纸协议拒赔偿
  杨某因有事出远门将宠物猫寄养在某宠物店,双方签订《宠物寄养协议》写明宠物品种为银渐层,免疫日期为未免疫,寄养时间为 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2月20日,并约定在寄养期间若因不可控因素感染烈性传染病概不负责赔偿,当宠物发生疾病需要治疗时,经宠主同意可代送治疗,产生的费用宠主自理。同日,杨某向该宠物店支付寄养费。然而几天后,该宠物店向杨某发送了一段视频,称猫的耳朵化脓,发热,杨某便委托宠物店将猫送医治疗,经宠物医院诊断猫患疾病为猫瘟,杨某为此支出治疗费、寄养费及送医打车费。杨某认为,宠物店在接受寄养的时候会对宠物的健康状况进行分辨和检查,自己的猫在寄养前非常健康,是在寄养期间染上的猫瘟,且该宠物店并无相应的照顾记录,当时猫的全身满是污垢,状态虚弱,可见宠物店未对猫进行妥善照顾,要求宠物店进行损害赔偿,但是宠物店以之前签订的协议内容拒绝杨某的请求。杨某十分气愤,来到援助中心想要寻求帮助。
保管不当需担责
  值班律师在查看杨某提供的相关材料后认为,杨某与某宠物店签订协议后即支付寄养费,宠物猫却在寄养期间被诊断感染猫瘟,并因此致杨先生支出相关费用。根据《寄养协议》可认定宠物猫在寄养前并未接种疫苗,宠物医院在救治时拍摄的视频中也可以清晰看到宠物猫并非是一笼一猫养护,再结合宠物猫病历中有关猫瘟潜伏期、症状表现等记载,杨某的宠物猫在寄养期间患上猫瘟存在高度可能性,因此,宠物店在因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造成保管物受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寄养属于保管合同范围,保管人应尽必要的保管义务。在寄养期间内,因服务机构保管不善造成宠物生病、受伤、死亡、丢失等情况,服务机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宠物服务机构应自觉提供安全卫生的寄养环境,认真展行行业基本要求,在合同中设置免责条款不是逃避责任的手段。宠主们在寄养宠物前一定要注射疫苗,并去医院进行疫苗抗体检测,降低被其他宠物感染疾病的风险,同时要慎重挑选寄养场所,尽量选择配备一宠一笼独立空间、定期清洁消毒的宠物服务机构。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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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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