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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927辑——今日法律文书置之不理,他日刑期高高挂起

  “赖”无可赖,终将执行
  2019年谢某某因经济纠纷被陈某某诉至法院,开庭当日谢某某到场参加诉讼,并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2019年3月5日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谢某某偿还陈某某借款本金17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谢某某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遂陈某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5月7日,法院依法向谢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2019年5月21日谢某某收到相关执行文书,但既未向陈某某偿还欠款,又未向法院报告财产。2019年5月27日,法院对谢某某作出拘留15日和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送达至谢某某,但谢某某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也未进行财产申报。2019年9月3日法院认为谢某某涉嫌拒执犯罪,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拒不执行判决已构成犯罪
  2023年8月3日谢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取保候审。2024年1月2日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天台县人民法院指派,指定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如莹承办本案。2024年1月4日承办律师就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与谢某某进行核实,谢某某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由其本人签字确认,也收到过法院相关执行文书,并且认可名下有房产一处,但从始至终并未主动向法院进行财产申报。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的第五项情形,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第一项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很明显,谢某某的行为符合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庭审中,承办律师从坦白、认罪认罚、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以及无违法犯罪前科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角度出发,建议法庭对谢某某适用缓刑。最终法庭采纳了从轻辩护意见,并对谢某某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个月。
  法援提醒
  法院历年的民事判决高居不下,执行难也是历史难题,很多被执行人自认为没有钱偿还债权人只是一个民事纠纷,因此对法院的电话经常会选择忽视,对法院送达的文书更是拒不接收,或者收到后扔在角落积灰。本案中谢某某在律师会见过程中多次表示,他完全没有意识到这是违法犯罪。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个“谢某某”,请务必注意查收法院送达的文书材料,及时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避免成为下一个“被告人谢某某”。
  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吴照蔚
  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 陆如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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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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