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偷不改,终酿大祸
徐某林平时小偷小摸,在此之前有七次因盗窃被判刑罚,但其仍不思悔改。2024年2月14日凌晨0时左右,徐某林又以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洪某煌家中,在一楼客厅窗户处窃得硬壳中华香烟2包。徐某林继续来到顶楼欲实施盗窃时被洪某煌发现,后逃至地下室并捡起铁锹朝洪某煌乱挥,洪某煌即拿起扫帚与其对峙,在此过程中,洪某星赶至现场后冲过去欲抓捕徐某林,而徐某林采用抓、咬等方式致洪某星身上多处受伤,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洪某星外伤致体表擦伤面积累计达132.6cm、右环指甲床淤血,其损伤程度均达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香烟扣押并返还给洪某星。 盗窃为何变成抢劫?律师耐心为其释法
本案由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林涉嫌抢劫罪移送法院起诉,因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家属未委托辩护人,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徐某林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进行了阅卷,详细了解了案情,再去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徐某林。徐某林对于自己的盗窃行为及案发经过没有异议,但对被指控抢劫罪不予认可。我耐心向其作了释法:本案系在入户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抗拒抓捕,造成被害人两处轻微伤,犯罪行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来定罪处罚,且本案抗拒抓捕行为发生在户内,构成入户抢劫,所以徐某林的行为是非常严重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林听完解释表示一时难以接受,需要考虑下,并希望律师能够同法官沟通下认罪认罚情况下的量刑。
认罪认罚,从宽处罚
本案经过多次沟通会见,被告人最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本案经过开庭审理,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具有坦白、未遂、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合议庭经过评议最终也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律师提醒
本案是典型的盗窃引起的转化型抢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徐某林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两处轻微伤,其犯罪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由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其也因自己屡教不改的盗窃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 黄孝军
来源:台州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