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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978辑——双重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

台州城市网 2024-7-29 14:59:08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浙江
当事人:双重劳动关系是不是不算工伤?
  “律师,我这的小工干活的时候受伤骨折了,但是我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他也不是全职在我那边干活的,那他是不是不算工伤啊?”黄女士来法律援助窗口咨询。原来黄女士招了一个小工为她的工厂送货,每天固定下午共工作四个小时。最近这个小工在卸货的时候砸伤了脚,而她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这个受伤小工也没有全天在她的工厂上班,在约定的时间外小工还给其他单位干活,黄女士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不用走工伤流程的。经了解,黄女士虽然没有和受伤小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该小工在上班期间需要遵守黄女士工厂的规章制度,听从工厂安排送货,而黄女士也会根据该小工的工作情况向他发放相应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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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黄女士认为与小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愿申报工伤,原因在于黄女士认为受伤小工并非专职为她的工厂工作。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同时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从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关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而确认。也就是要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和改变交易价格等多方面因素予以认定。
  受伤小工虽然不是全职工作,但从客观事实来看,双方确实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黄女士应当为该受伤小工申报工伤。如果黄女士不愿意为受伤害员工申报工伤,那么受伤员工可以先确认与黄女士的工厂存在劳动关系,进而申请工伤认定。
律师点评
  对于双重乃至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不能断然认定劳动合同无效,从而免除用人单位提供工伤保险的义务。毕竟在实践中,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现象并不少见,若断然认定这些劳动关系无效,必然影响正常的用工秩序,同时,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劳动潜质,阻碍其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劳动,影响人力资源的效率。即便劳动者在双重劳动关系中存在明显过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有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应法定权利,但也不能免除其应承担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险的义务。因为在劳动关系依法解除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然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故不能免去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的义务。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期间受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职工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的情况,发生工伤时由为之工作的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台州市黄岩区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星固律师事务所 李彬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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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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