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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陷阱:从“安稳打工”到“涉刑犯罪”的滑落 2020年下半年,22岁的陈某跟随表哥来到台州某县城打工,表哥承诺每月6000元工资,安排他负责冲锋衣发货与网络客服工作,生活平淡安稳。然而,随着不少客户询问能否制作带“某某鸟”logo的冲锋衣,表哥萌生了生产销售盗版某某鸟冲锋衣的想法,陈某在明知表哥未获得品牌授权的情况下,仍继续留下从事客服与发货工作,一步步卷入违法犯罪活动。2023年10月17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查处,彻底击碎了这份“安稳”,陈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立案。
法律红线:340万销售额背后的“情节特别严重” 2025年1月3日,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将陈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指派到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由陆如莹律师承办。律师会见核实案情过程中,陈某承认表哥并无某某鸟授权,在知晓该情况下,仍为表哥打工并从事假冒某某鸟冲锋衣的客服和发货工作,同时对其表哥认可的销售金额340万余元和获利金额34万余元没有异议。 《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即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且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前三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第二十五条关于罚金的约定: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以及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两档确定罚金数额。 很明显,陈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已达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基础量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且由于数额巨大、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很难适用缓刑。辩护人在接到本案指派后,多次联系陈某督促与被害人的和解,最终在开庭前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之后一边让陈某积极筹措罚金,一边与法庭、检察院积极沟通,最终促成庭前签订新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庭采纳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和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至此,时隔近三年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打工人必修课:辨清违法边界,拒绝做犯罪“帮凶” 陈某的案例并非个例,许多务工人员因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对“找工作不易”的顾虑,即便发现所在公司从事违法业务,也往往选择“拖延离开”,最终因参与共同犯罪、涉案金额较大而付出沉重代价。在此郑重提醒:打工人切勿因眼前薪水忽视法律风险,入职后需主动辨别工作内容的合法性,一旦发现公司涉及侵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应立即停止参与并脱离,切勿抱有“自己只是打工的,不用担责”的侥幸心理,避免沦为违法犯罪的“帮凶”,让自己身陷囹圄。
浙江仁联律师事务所 陆如莹 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吴照蔚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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