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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1097辑——法援护航·双赔解忧: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维权指南

下班途中遇意外,伤残维权陷两难
2024年7月,洪某某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于天台县福溪街道工业园区横穿道路时,与庞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双方受伤、车辆受损。经天台新城骨伤医院诊断,洪某某为左肩锁关节脱位、左侧肋骨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则认定,洪某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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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洪某某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天台县人民法院起诉庞某。经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庞某一次性向洪某某支付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款85000元。 然而,洪某某的工伤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九级,此前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当他向公司提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请求时,遭到拒绝,维权陷入困境。
法援介入精准适用法律,打破调解僵局
洪某某向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后,中心当日审核确认其符合援助条件,立即指派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姜伟峰律师承办案件。援助律师通过询问当事人,迅速理清案情,明确告知洪某某: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并非相互排斥,可依法并行主张。

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援助律师向天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仲裁庭前调解阶段,公司与洪某某就“停工留薪期”“护理期限”产生争议:洪某某主张依据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的意见计算,公司则持不同看法,调解陷入僵局。  
仲裁员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援助律师配合开展政策解读与思想疏导,最终促使双方相互体谅。公司同意向洪某某支付各项损失共计44926.15元,分五个月付清,洪某某的工伤维权诉求顺利落地。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维权关键看“三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即可认定为工伤。其中,“上下班途中”需满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具体包括:
1. 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
2. 往返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3. 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如顺路买菜、接孩子等)的合理路线;
4. 其他符合常理的合理路线。
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竞合时,并非“全额双赔”,而是“有限兼得”
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可先向交通事故责任方(第三人)索赔;若第三人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可就差额部分向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主张补足,既保障权益,又避免重复获赔。 对于急需赔偿款支付医疗费、维持基本生活的职工,仲裁或诉讼中的调解往往比等待裁决更高效。调解方案更灵活,能大幅缩短维权周期,快速缓解燃眉之急,是平衡“法律公正”与“民生需求”的优选路径。
法援心声:以专业守护公平,用温度化解难题
在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案件中,法律关系复杂,需同时理清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的边界。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与承办律师始终以“司法为民”为核心,既精准适用法律条文,又充分考虑受援人实际困境,通过快速指派、专业分析、耐心调解,帮助洪某某在短时间内拿到赔偿款,切实解决了生活难题。这一案例也印证了法律援助的价值:它不仅是法律条文的“执行者”,更是劳动者维权路上的“护航者”,让普通职工在遭遇意外时,能借助法律力量,守住自身合法权益。

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   姜伟峰
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    吴照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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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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