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隔空猥亵?
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中,均明确说明,“隔空猥亵”符合刑法规定的,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作为不法分子“隔空猥亵”的“猎物”,很多未成年人在案发后仍然不清楚自己遭遇了什么,“只知道是不好的事情”。但是实际上,隔空猥亵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并不比现实生活中的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亦与现实猥亵相当,因此,警惕隔空猥亵,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刻不容缓。 “小额红包”换“裸体视频”,这就是犯罪行为!
2024年4至5月,被告人陈某通过玩 “快手”结识 被害人李某,双方加为微信、QQ好友。被告人胡某以赠送游戏皮肤、发送红包的方式,多次诱骗李某拍摄了裸体照片和视频,通过微信、QQ向其发送。连续多日后,李某的母亲无意中在女儿手机上发现了裸照及聊天记录,李某家长敏锐地察觉到陈某的行为可能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果断选择了报警。民警经过调查后,认为陈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以陈某涉嫌猥亵儿童罪移送法院起诉。
“隔空猥亵”亦是“猥亵”,理应受到法律严惩!
鉴于陈某家庭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查阅了本案全部的资料,会见并听取了被告人本人的辩解,其一开始的时候认为自己未与受害人发生实质上的身体接触,只是让其拍摄了裸体视频,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辩护人向其详细的解释了“隔空猥亵”相关的规定,最终,被告人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其表示服判,不上诉。 律师说法:
一、如何构成“隔空猥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舒某利用远程网络平台,骗取未成年人的隐私照片,进而强迫其网上观看淫秽视频或进行裸聊等,构成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 二、如何防范隔空猥亵?
当孩子进入青春期后,只有处在健康的亲子关系、网络平台中,才能加强孩子判断不法侵害的能力以及向不法侵害说“不”的勇气。只有在学校、家庭以及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够有效斩断伸向孩子们的“隔空猥亵”黑手,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保护孩子们健康快乐的成长。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 侯亚丹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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