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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第1055辑——我就偷了电线,怎么就要判三年?

惯偷不改,终酿大祸

石某文平时小偷小摸,之前有两次因盗窃被判刑罚,但其仍不思悔改。2024年9月19日晚上,石某文驾驶汽车,来到临海市头门港一马路边,用铁钩将电缆线井盖打开,后用剪刀剪断枫林大道三个路灯间正在使用的电缆线三段,窃得临海市城市路灯安装有限公司安装在枫林大道的两根共七十米左右的电缆线,导致四盏路灯无法正常供电,影响供电范围一百四十米左右,预计维修费用人民币8400元左右。经价格认证,该电缆线价值为人民币47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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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晚上,被告人石某文又开车至附近的临海市头门港另一条马路边,用铁钩将电缆线井盖打开,用剪刀剪断泰安路三个路灯间的二段电缆线,准备窃走电缆线时发现有人,遂逃离现场,导致该电缆线给临海市头门某驿站的供电中断十三小时许。维修费用人民币2100元。经价格认证,该电缆线价值为4732元。

2024年10月11日,被告人石某文被抓获后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盗窃电缆线为何需要承担三年以上刑罚?律师耐心为其释法

本案由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文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移送法院起诉,因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家属未委托辩护人,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石某文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进行了阅卷,详细了解了案情,再去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石某文。石某文对于自己的盗窃行为及案发经过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主观上只是想盗窃电缆线,且盗窃金额也不大,按盗窃罪的话量刑不会重,但现在被指控破坏电力设备罪,要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表示不予认可。我耐心向其作了释法: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行为,该罪名是危害公共安全其中一项罪名。本案石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好在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定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释法,石某文听完解释表示理解,并自愿接受司法机关作出的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处罚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看守所羁押表现良好等从轻情节,合议庭经过评议最终也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释法

本案是一起盗窃电缆线引起的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电缆、变压器等电力设施是城市运行的“生命线”,盗窃破坏行为不仅威胁公共安全,更将面临法律严惩。《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行为人石某文采用剪断电线手段将正在使用的电线盗走并进行贩卖,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本案石头文也因自己屡教不改的盗窃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 黄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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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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