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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大部分社会公众对此虽有所了解,但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在赔偿范围上的具体区别,则未必都能知晓。
生者之殇:白发送青丝,幼子失庇护
李某A与丈夫黄某育有一女黄小甲和一子黄小乙,2016年黄某因病去世,后李某A独自外出打工抚养两个孩子。2021年,李某A认识了李某B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23年10月29日,李某A与男友李某B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李某B残忍杀害。此时黄小甲年仅15岁,黄小乙年仅13岁,二人均系未成年人,在本该无忧无虑的年纪,却先后两次承受了失去最亲之人的痛苦,此外,李某A家中87岁的母亲罗某某,在望九之年还要遭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然而,除了丧亲之痛,他们还要面临一个更为严峻的问题,就是失去经济来源之后祖孙三人当前及今后的生存问题。事发之后,李某A的姐姐李某C承担起了黄小甲、黄小乙的监护责任,同时接受母亲罗某某的委托,处理相关法律事宜。2024年2月,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B犯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援助:诉讼+救助,搭起弱者维权的桥梁
2024年3月,因双方关于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李某C遂代理黄小甲、黄小乙、罗某某,就此事向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希望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祖孙三人的合法权益。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陈佳人律师、林萍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通过接待受援人,援助律师认为由于本案的被害人已经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黄小甲、黄小乙、罗某某作为李某A的近亲属,有权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据此,援助律师及时开展相关法律援助工作,在最大范围内为受援人争取合法权益。2024年5月,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B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B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黄小甲、黄小乙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 判决之后,本案的执行又遇到了难题。李某B的账户余额只有2元,20万元的赔偿根本无法落到实处,最终也只是一个数字而已。对李某B死刑的判处,虽给予了受援人精神上的慰藉,但对于年事已高的罗某某、尚未成年的姐弟二人而言,现如今最大的难关还是没有经济来源的生存难题。于是,援助律师决定尝试帮助他们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经援助律师多次积极与经办法官沟通,并提交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最终为祖孙三人争取到了2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帮助他们解决了当下的困境。
释疑解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特殊之处
或许有人会对本案赔偿金额的判决结果提出质疑,根据本地的赔偿标准,为何李某A为此殒命,赔偿金额却只有区区20万元?问题的核心在于附带民事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的本质区别。 如若是一般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但是,刑事案件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因此,一般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并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对高额的赔偿项目。 二者存在区别的原因错综复杂,既是在制度定位与功能导向上的根本不同所决定,也深受司法现实与执行效率等外部因素的深刻影响。然而,姑且将理论争议置于一旁,对于被害人近亲属而言,亲人离世所带来的创伤,恐怕是任何市场价格都无法衡量的。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 陈佳人 林萍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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