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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养父去世留老宅,叔叔不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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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在屋檐下共同生活20余年,相扶相持家庭和睦。可是今年父亲死后,叔叔伯伯说我不是他们家人,要把我赶出去并要剥夺我宅基地的继承权,这又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母亲带我来照顾“父亲”
  1984年的一天,小王的母亲带着他来到一位陌生的叔叔家。叔叔身体不太好,小王的亲生父亲去世比较早,迫于生计,母亲带着他来照顾这位叔叔。这“一家子”的人同在屋檐下,渐渐的相识相知,成为了真正的一家人。好景不长,过了几年,在1991年的时候小王的母亲去世了。这非亲生的两父子就相依为命,一起生活了20多年。在此期间,父亲给小王办理了户口登记,登记户口上显示父子关系,父亲还向家族人介绍了小王,在父亲的呵护下,他好好学习,茁壮成长。父亲年老病重时,小王履行儿子该尽的责任,披麻戴孝,养老送终。可是后事料理完没过几天,叔叔对小王说,他并不是他们王家的人,宅基地也不属于小王,让小王离开。小王很纳闷了,虽然他的母亲没有和父亲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全村人都知道这个是他爸爸,这么多年的感情,难道就敌不过一份收养证明吗?带着疑惑,小王来到了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法律解析
  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概念就是事实收养。事实收养是指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实施前,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但是以父子名义对外生活的情形。那本案属于事实收养关系吗?一般事实收养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未办理收养登记或者公证手续。二、以父子名义长期共同生活。三、形成稳定抚养关系。四、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要件。1992年收养法施行以前的收养关系认定适用198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收养问题第(28)条规定,即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小王的父子关系户口登记是在1991年,按照意见的规定,只要群众公认小王父子长期以对外以父子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合法手续,双方之间互相尽到了抚养与赡养义务,他们就已经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合法父子关系。
  同时,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收养关系的继子女。上述所说子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小王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小王的叔叔认为小王不是他们家的人,想把小王赶出去,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小王享有他父亲宅基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全部合法的继承权。
  律师提醒
  现代人的法律意识比较强,办理收养会经过收养登记手续。可是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有些家庭出于财产分配的考虑,有些家庭也出于情感考虑,在收养子女时并没有办理具有公示功能的登记手续,这在《收养法》施行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产生不了法律上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律师提醒,为了家庭关系更和睦,更长期稳定,进行收养时要办理登记手续,以便得到法律的合法保障。
  浙江硕晖律师事务所 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陈丽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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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点评(4)

嫑123 2018-9-19 11:27:4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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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669030 2018-9-20 07:15:10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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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丽 2018-9-26 08:54:01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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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二 2018-10-19 19:12:46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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