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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都是“织纹螺”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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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关于织纹螺:一种被“放逐”的海鲜
  织纹螺,俗称海丝螺、海狮螺、麦螺或白螺,有些地方还称作割香螺、小黄螺、甲锥螺,属软体动物门,腹足纲,织纹螺科。织纹螺的外形特征表现为尾部较尖,细长,长度为1厘米左右、宽度约为0.5厘米。织纹螺是一种有毒生物,每年春夏季其毒性更大,食用后可引起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严重的甚至可发生昏迷、呼吸困难,以至呼吸麻痹而致死。潜伏期最短为5分钟,最长为4个小时,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
  十年讨海人,竟在织纹螺上栽了跟头
  瞿某,女,50多岁,常年以“讨小海”为生——即在浅海滩涂上捕捉贝类等海产品。2018年3月底,瞿某在海塘岸边捡了重约一斤三两左右的“窝螺”,原本是准备自己食用,但是又觉得这些海螺数量较多,就决定拿出去卖掉。第二天,瞿某就来到附近的菜市场,摆摊出售捡到的海螺。可她怎么也没想到,开业半天,没有等到顾客,却等来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瞿某出售的海螺被当场查扣,其本人也因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鉴定,瞿某销售的半斤疑似织纹螺样品,系半褶织纹螺,隶属软体动物门,腹足纲,新腹足目,织纹螺科,织纹螺属。
  看守所内,瞿某声泪泣下,虽然知道这种螺在市场上没有见过,也听闻织纹螺是禁售的,但是因为自己贪小便宜,这么多年的“讨海”经验,却因为这小小的海螺,给自己惹来了牢狱之灾。2018年10月18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瞿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禁止被告人瞿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律师提醒:勿以恶小而为之
  织纹螺不可食用,早在2012年7月原卫生部《关于预防织纹螺实物中毒的公告》(2012年第13号)中就已经得到确认。该公告明确告知,引起织纹螺中毒的主要原因是其含有的河豚毒素,食用后可产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潜伏期最短为5分钟,最长为4个小时。对食用织纹螺引起的中毒,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因此,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
  爱好食用织纹螺的人群,切勿因为贪吃而“惹出祸端”。一旦发生中毒事件,对于自身是一个灾难,对于销售者和加工者也是一个灾难。消费者食用织纹螺中毒使自己进入医院或者死亡,而销售者和加工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生产、销售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由此可见,销售织纹螺也在其列。
  瞿某的不幸在于其贪小便宜,心存侥幸,最终受到刑事处罚。而庆幸的是,由于售价过高,涉案的织纹螺并未售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律师在此提醒,食品安全无小事,无论是食品的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勿以恶小而为之。作为消费者,也应当提高警惕,虽然说“民以食为天”,但还是要注意“食以安为先”,切忌“祸从口出”。
  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 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 陈波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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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点评(4)

15824053796 2018-11-10 05:56:58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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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五口 2018-11-15 08:44:24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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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荡的云 2018-11-15 22:14:51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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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五口 2018-11-19 10:25:25 来自手机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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