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周四在窗口值班的时候,来了一位老人。老人虽然行动不便,但思维依然清晰。老人自称姓丁,已年近80,老伴早已去世。随着年龄的增长,丁奶奶身体每况愈下,经常有个头痛脑热,需要去医院检查。由于行动不利索,看病需要人陪伴。次数多了,大儿子就有所抱怨,不满每次都是自己一个人陪伴母亲看病,母亲又不是只有自己一个孩子。那丁奶奶为什么都不找其他子女帮忙呢?
原来,丁奶奶和丈夫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三十年前,小儿子到了适婚年龄,由于家境贫寒,也没有姑娘愿意嫁给他。后来有一户人家看中了小儿子的勤快肯干,想招他做上门女婿。丁奶奶和小儿子考虑了一下,觉得女方人品、家境都不错,就同意了。随后小儿子就把户口迁到女方家,并且和女方的父母一起共同生活至今。
丁奶奶说,按照传统的习俗,儿子给人做了上门女婿,就相当于嫁出去的女儿,不再承担养老送终的义务。况且,自己当初也按照农村的习俗,把自己的一间房子给了大儿子。分家产的时候,没有给小儿子一分好处,现在要承担义务了才找他,丁奶奶心里总归有些过意不去。
我给丁奶奶分析,从法律规定上讲,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当地虽有入赘不赡养这样的农村风俗,但是农村风俗习惯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因此,小儿子应当经常回来看看她,并且在她患病的时候,及时的送医治疗。
从情理上讲,丁奶奶觉得在分家产上对小儿子有所亏欠,不好意思麻烦儿子,似乎也能理解。但换个思路思考,小儿子也是丁奶奶一手养大,从嗷嗷待哺、咿呀学语、蹒跚学步到长大成人,倾注了无数的心血。如今母亲衰老年迈,小儿子赡养母亲理所应当。如果丁奶奶希望在经济上对小儿子进行一定的补偿,让小儿子照顾的时候内心更加舒坦,可以生前将财产赠与小儿子,或者提前立下遗嘱,百年之后将财产留给小儿子。
听完我的分析,丁奶奶沉默了一会儿,稍后表示了感谢,并说自己需要想一下,接下来该怎么办。
婚姻家庭之间的纠纷,往往不像普通的纠纷,分清谁对谁错之后,大家桥归桥路归路,相逢便是陌路。婚姻家庭纠纷解决之后,大部分情况下大家需要继续生活、牵扯几十年。因此处理的时候,各方的利益都要顾及,各方的委屈都要慎重考虑。
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盛莉莉
来源:台州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