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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援故事——遗嘱继承三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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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随着普法进程的不断推进,民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用法律的思维来解决生活中遇到的事情,比如立遗嘱。很多老年人思想开始慢慢的转变,觉得应该在生前把生后事说清楚,所以立遗嘱的人越来越多,甚至年龄层不断的年轻化。本文章通过结合《继承法》的法条,解释遗嘱继承中的一些疑虑。
  一、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哪个优先?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该法条,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遗嘱有哪些类别?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该法条特别指出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应当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哪个效力更高?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也就是说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当某人立有公证遗嘱,而后再立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最后还是按照公证遗嘱办理继承手续。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之间没有哪个效力更高的区别,以最后一个立的遗嘱为准。但是要注意口头遗嘱在危机解除后,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综上所述,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老大哥的地位不可撼动。
  四、哪些情形不按遗嘱继承?
  《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例一,比如父母立了遗嘱,把财产都给了大儿子甲,甲宅心仁厚,觉得应该跟兄弟姐妹平分,于是放弃了遗嘱继承,那么就按照法定继承,所有的兄弟姐妹都有份(假定甲父母的继承人只有甲和甲的兄弟姐妹)。
  例二,还是以甲某为例,甲某存在以下行为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杀了父母);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杀了兄弟姐妹);遗弃被继承人的(遗弃父母不赡养),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虐待父母,并且情节严重的,什么叫情节严重呢?比方说把父母打成奄奄一息了,这肯定算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甲某自己胡编乱造遗嘱,或者把父母写的遗嘱给销毁了,注意也是情节严重)。这些行为就是继承法中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不按遗嘱继承,转而按法定继承。题外话,做出这么丧失人性的行为,还想继承遗产,不要说遗嘱继承了,法定继承都没有了。
  另外还有甲比父母早亡、甲父母写的遗嘱无效的那部分、遗嘱里没有写的财产,这些情形都按照法定继承。
  忽然心疼甲某三秒钟,例一还是宅心仁厚的好人,到后面的例子中画风突变,但是这样方便我们理解,也就委屈甲某了。
  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盛莎
  来源:台州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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