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
老张走进援助中心大厅的时候,脸上的委屈和自责一览无遗。他坐上柜台前面的凳子,往前探了探头,小心翼翼的问我:律师,我能咨询个事吗?
今年三月份,老张驾驶一辆电瓶车沿道路左侧逆行,撞倒了行人李某。事故发生后,他立马报了警,并把李某送到附近的医院。所幸受伤不算太严重,住院一个星期后就出院回家了,医生先后出具了3份诊断证明,建议李某需休息共计3个月。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张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几个月后,李某治疗终结,双方一起到交警部门协商赔偿事宜。其他的赔偿项目都谈妥了,只有误工费双方僵持不下,对方提出要按照167元/天的标准计算误工费,老张要求按照李某本人的工资水平100元/天计算,双方的差距不到七千元。由于电瓶车没买任何保险,赔给李某的每一分钱都需要从自己的口袋里掏出来。这多出来的六、七千,老张始终不愿意支付,最终没有调解成功。老张报着试试看的心态,特地来中心问问。
我告诉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对于误工费的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受害人既没有固定收入的,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从我们目前的来电来访接待以及办理的援助案件来看,如果自己的收入低于平均工资,几乎都是要求按照浙江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赔偿,也就是167元/天,法院一般会支持。我个人认为这样对于赔偿人是不太公平的。最近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时发现,我省有多个城市的法院在判决时,采纳了赔偿人一方要求根据受害人实际所处的行业,按照我省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的意见。2017年浙江省私营单位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40361元,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每个月算下来3363元,和你说的李某工资3000元左右差距不大。
老张表示能够接受3300元/月的标准。虽然不忍心,我还是给老张泼了盆冷水。根据我个人的检索,没有找到台州地区的法院有类似的判决。建议老张在和李某沟通的时候,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搜集李某是从事服务员工作的证据。我稍后会打印一些资料给他,包括一份浙江省高院的判决书、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以及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省不同行业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表,进入诉讼程序以后,可以带着这些资料和法官沟通。
老张拿着一叠资料,再三对我表示感谢。看着他离开的背影,我希望老张最终赔偿的每一分钱,都是他心甘情愿掏出来的。
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盛莉莉
来源:台州司法
|